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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40號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被上訴人 劉亭蘭

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陳玟秀黃偉傑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原名陳伊瑩)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各超逾附表四編號十八、二十一所示之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林琬婷、梁哲維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如附表一「姓名」欄所示;下分別以姓名稱之,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與原審共同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簽約日期簽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補習服務契約),向威爾斯公司購買美語課程(其中曾泰航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將課程轉讓予訴外人曾蓮馨,課程費用債務則未轉讓曾蓮馨),商品總價如附表一「總價」欄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游巧真簽立者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約定以每月為1期, 每期給付如原判決附表二「每期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共分36期攤還,威爾斯公司並將對伊等之課程費用債權讓與上訴人,伊等依約分期繳納課程費用予上訴人。又系爭補習服務契約雖記載修業期限如附表一「補習服務契約第3條所載修業期間」欄所示, 惟依威爾斯公司招生廣告內容及兩造簽約真意,其中林琬婷購買課程修業期間為2年,其餘被上訴人則係購買4年期課程。劉亭蘭、杜浚禾、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鞠漢橋、林琬婷、陳筱尹、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並曾申請保留學員資格如附表三「保留學員資格期間」欄所示。威爾斯公司對伊等所負前開約定4年(林琬婷為2年)修業期間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義務,與伊等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有對價關係。詎伊等僅使用部分課程,威爾斯公司即在伊等修業期間屆滿前,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不能繼續依約提供服務,伊等得免為對待給付,亦得請求退費或賠償,並無繼續繳納之義務,且伊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向威爾斯公司為解除或終止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就終止後到期之費用亦無給付義務,並得據以對抗上訴人,爰於原審求為判決確認上訴人、威爾斯公司對伊等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原審判決確認上訴人、威爾斯公司於對被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27所示之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 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威爾斯公司對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該部分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不贅】。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威爾斯公司間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約定之修業期間均為4個月 ,威爾斯公司已履行完畢,不因課程保留而受影響, 超過4個月部分之修業期間應為贈品,被上訴人於104年前簽立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亦不適用104 年6月17日修正發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故被上訴人不得請求退費及確認系爭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且魏崇軒於104年4月25日起就已積欠伊公司之剩餘分期價金75,900元,更與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倒閉無涉。又伊公司與威爾斯公司間並不具有經濟上一體性。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時,即已知悉並同意由威爾斯公司將系爭課程費用債權轉讓予伊公司,且伊公司已撥款予威爾斯公司,被上訴人並依約繳納分期價金予伊公司,系爭分期付款契約第10條第5 項並已約明被上訴人拋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之抗辯權,復給予被上訴人合理審閱期間,該等條款合法有效。況被上訴人簽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時,除向伊公司貸款外,亦得以刷卡、現金、轉帳及支票等方式支付系爭課程費用,被上訴人自行選擇與伊公司訂立契約,自難認上開條款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依債之相對性原則,被上訴人不得以對抗威爾斯公司之事由對抗伊公司而拒絕給付系爭課程費用。另依民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亦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伊公司對被上訴人仍有系爭課程費用債權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分別與威爾斯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簽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向威爾斯公司購買美語課程,商品總價如附表一「總價」欄所示,並簽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游巧真簽立者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 約定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原判決附表二「每期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共分36期攤還,威爾斯公司則將對被上訴人課程費用債權讓與上訴人,被上訴人已繳期數、未繳期數,及未繳金額則詳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劉亭蘭、莊如樺、葉秝芸、陳玟秀、陳筱尹、李惠娟、 曾泰航已修習美語菁英專案班課程內容之2門課程(最少時數為48小時), 其等取得VIP選修卡;劉亭蘭、杜浚禾、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橋、鞠漢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曾向威爾斯公司申請保留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如附表三「保留學員資格期間」欄所示;另曾泰航於104年8月10日將其系爭補習課程轉讓與訴外人曾蓮馨,並經過威爾斯公司同意,惟其補習費債務則未轉讓給曾蓮馨;又威爾斯公司係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補習服務等情,有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應收帳款明細、繳款單、劉亭蘭、莊如樺、葉秝芸、陳玟秀、陳筱尹、李惠娟、 曾泰航VIP選修卡、學員資格保留申請書、學生資料領取聲明書、課程異動申請表、退費協議書可稽(原審高雄卷一第39至146、295、29

6、306、313、314、330至346頁、卷二第96至117、124至127頁、原審新北卷第283至501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新北卷第756、757頁、本院卷第339頁), 應認與事實相符。

四、又被上訴人主張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歇業,已不能繼續依約提供補習服務,伊等得免為對待給付,亦無繼續給付費用之義務,且已向威爾斯公司通知終止服務契約,並得據以對抗上訴人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茲查:

(一)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與威爾斯公司間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4條約定修業期間為4個月,每周授課時數6小時共計96小時,超過4個月部分為免費修習而屬贈品, 威爾斯公司已履行完畢,且不因課程保留而受影響;被上訴人自應如數給付價金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茲查:

1.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上訴人分別與威爾斯公司簽立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 3條、第4條雖約定修業期間如附表一修業期間欄所示為4個月、 課程時數為96小時、每週授課時數6小時(原審新北卷第285、293、303、311、319、327、335、34 3、351、

359、367、375、383、391、401、409、417、425、433、

441、449、457、465、473、481、489、497頁)。惟觀諸劉亭蘭、莊如樺、蘇郁婷、杜浚禾、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曾泰航、鞠漢橋、孫玉貞、林曜璋、林琬婷、魏崇軒、陳筱尹、梁哲維、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李佳翰、吳冠廷、葉秝芸所簽立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特約事項第1條第1項 、第2項約定:「甲方(即前揭被上訴人)應至少修完本契約第二條所示課程內容之2 門課程後(最少時數為48小時)方得取得選修卡,並得以選修卡免費自由參加選修課程或認證課程(以下簡稱選修課程)」、「選修課程同一時間內僅得修習一門,選修之期間自本契約第三條修業期間所示之起日起算四年(林琬婷為二年)。選修課程之教材費用500元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同意,甲方另得修習多元選修課程3年, 不併入選修課程期限內。 」等語(原審新北卷第286、295、304、312、360、368、376、384、393、402、410、418、426、434、442、450、458、466、474、482、490、498頁)。 另劉建志、陳玟秀、黃偉傑簽立之補習服務契約雖無上開特約事項之約定(原審高雄卷一第60、67、71頁、原審新北卷第33

5、336、343、344、351、352頁),然其等另簽立之協議書亦有相同意旨之約定(原審高雄卷一第65頁背面、第68、72頁)。而林妤恩、李翊暄所簽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特約事項第1項第1款、第2款則約定:「甲方(即林妤恩 、李翊暄)得以選修卡選修專業選修課程或認證課程(以下簡稱選修課程)」、「選修課程同一時間內僅得修習一門,選修之期間自取得選修卡之日起起算四年。」等語(原審新北卷第320、328頁)。又威爾斯公司廣告文宣記載:

「凡報名美語菁英專案班(四年期), 不僅可領取104合作獎助學金$6000,還可再申請威爾斯美語學習獎勵金喔!」等語(原審高雄卷一第38頁、卷二第95頁),而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16條約定「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足認上開文宣內容已視為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一部分。再觀諸威爾斯公司「課程註冊證明」記載「美語菁英專案班」之課程僅區分一年期、三年期、四年期,並無4個月期之班別(原審高雄卷一第37頁、 卷二第188、190頁);張嘉伶、歐懿慧、李文智、劉亭蘭、鞠漢橋、李惠娟之「學員資格保留申請書」上載之課程為「菁英專案四年期」、「菁英四年期」、「菁英班(四年)」( 原審高雄卷二第96、97、98、100、102、110頁);威爾斯公司課程規劃老師黃正鑫向杜浚禾父親提出之書面說明資料亦記載:「學生專案3年+1年」「總學費=118800」等語(原審高雄卷二第119至123頁);魏崇軒於學生資料領取聲明書記載其報名「菁英專案四年期課程」,於104年2月4日之課程異動申請表「報名課程」 欄勾取「美語菁英專案班四年期」之項目,並於「說明申請內容」欄記載:「因明年就要畢業了,沒辦法上四年,所以改為1年課程」, 威爾斯公司承辦人員謝一鴻則於「處理紀錄」欄記載:「同學因時間因素,於美左辦理課程降轉,原四年期學費118800元 ,改為一年期46800元,繳款方式為分期帳單繳至第十四期,共46200元,並補繳現金600元至分校辦理降轉手續」等語,有學生資料領取聲明書、課程異動申請表、退費協議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原審高雄卷二第124至126頁)。另審酌威爾斯公司美語菁英專案班之課程簡介包含入門、基礎、初階、中階、進階、高階、文法、商用英語、多益、單字密碼、旅遊英語、多元主題(必修)及多元主題(選修)等課程(原審新北卷第83至105頁),項目、種類繁多 ,倘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所載,每周僅上課6小時,被上訴人顯然無法於短短4個月期間上完前揭課程。足見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威爾斯公司簽立之補習服務契約所約定之修業期間, 實際上應為4年(附表編號18林琬婷則為2年),而非4個月,洵屬有據。

3.上訴人雖抗辯超過4個月部分之修業期間為贈品云云 。然觀諸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書特約事項「學員贈送內容」之贈品僅記載多元選修(原審新北卷第286、295、304、312、

320、360、368、376、384、393、402、410、418、426、

434、442、450、458、466、474、482、490、498頁) ,而多元選修僅係美語菁英專案班其中一門課程,難認其餘課程均屬贈品。且被上訴人依約應給付之課程費用總金額動輒逾十萬元,與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條約定4個月修業期限之課程,顯不相當 。又依103年1月3日發布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規定,威爾斯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修業期限應不得逾1年6個月,且每逾6個月應再分1期。參諸威爾斯公司課程規劃老師黃正鑫向杜浚禾父親提出之書面說明資料記載:「學生專案3年+1年」「總學費=118800」等語(原審高雄卷二第119至123頁);威爾斯公司承辦人員謝一鴻於魏崇軒課程異動申請表「處理紀錄」欄記載:「同學因時間因素,於美左辦理課程降轉,原四年期學費118800元,改為一年期46800元, 繳款方式為分期帳單繳至第十四期,共46200元,並補繳現金600元至分校辦理降轉手續」等語;以及另曾任職威爾斯公司之行政主管李建忠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案件中證稱: 「短期補習班的上課時間規定要在6個月以內, 實際上課天數要看契約的內容」、「(問:本件美語菁英專案班,是否有分為一年期、二年期及四年期?)有,就是看重修年限去區分。」、「(問:請求提示原證38魏崇軒課程異動申請表,威爾斯美語公司是否也有提供課程異動申請表範本給各分校?)對,要退費時要先來申請。」、「(問:該份異動申請表的處理紀錄欄有記載原四年期學費118800元,改為一年期變為46800元,故一年期學費為46800元,依你處理的經驗,是否有類似的情形?)申請後會將申請表送回公司,退費標準就會依申請表上所申請的內容加以計算。」、「(問:依你的經驗,一年期的學費是否為4至5萬之間?)原則上是這樣,但要看課程內容,不同的內容有不同的報價。」 、「(問:請求提示鈞院卷㈡P23,原證19,錄音譯文4分20秒開始 ,是否如譯文所載,威爾斯美語公司是短期補習班,依法無法一次將四年課程全部排上去,才會在契約背後幫學員加註四年課程?)(按即櫃台:那以修業期間來講,因為我們排成的課程是只能最多送上去半年的時間...也就是在這裡總計...請看這裡喔,期限至本契約"第3條修業期間4 "起辦四年,起算4年的時間, 因為我不可能就像我講我不可能一次幫你把所有4年的課全部排上去,因為我們有在後面幫你加註,你就是可以在我這裡上4年的課程 ,那但是我們每半年每半年我們要重新把我們課表送審上去,告訴他說我們確實都有正常排課給學生去上)對,可以重修四年,我理解的原因是不可能幫學員一次把四年的課程全部排完,因為不知道後面的課程會如何安排。」、 「(問:錄音譯文20分3秒開始(即櫃台:因為在這邊來講的話我們這裡所有的補教業都是以"短期補習班"下去做,因為我的課程就是半年?我的排的課程是這樣,那是因為你今天購買比較久的課程,我們會給你有所優惠,相對的我們在費用上面來講會比較便宜),櫃台人員所述是否屬實?)是。」、「(問:錄音譯文20分39秒開始(即櫃台:那因為你購買本身比較長期的合約,所以在這裡我們以附約的方式在給你後續的持續性上課),櫃台人員所述是否屬實?)是。」、「(問:上開簡介最後一頁本件課程是3年加1年,原本價格為每期5000元,共繳36期,優惠後總學費為118800元,其上記載是否屬實?)總學費118800元是屬實的。」、「(問:118800元是否為3年加1年的學費?)如是如此,則契約應該會寫重修的年限4年。」、 「(問:依照上開簡介所載,贈品只有多元選修跟教材,並未包含其他課程,是否如此?)就此份簡介看起來是如此。」等語(本院卷第400至404頁、原審高雄卷二第44頁正背面) ,足認被上訴人繳付學費應係購買4年期課程,贈品僅為多元選修課程, 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4條約定僅係為規避上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關於短期補習班修業年限之規定。又學員之修業期間長短,與補習班之成本及利潤之多寡息息相關,威爾斯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 條約定修業年限為4個月,特約事項第1項第1款、第2款則約定選修期間為4年,倘上訴人抗辯為真 ,則所謂贈品課程之服務期間長達3年半, 比例高達87.5%【(48個月-4個月)48個月=0.875】 ,贈品價值遠高於所售商品價值之情形,實不符經營補習班業者追求營利之考量。佐以兩造均不爭執威爾斯公司於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4條所訂修業期限屆至後,仍受理並同意劉亭蘭、杜浚禾、李文智、歐懿慧、賴昱樺、温家僑、鞠漢橋、林琬婷、陳筱尹、張嘉伶、李惠娟、游巧真保留學員資格如附表三保留期間欄所示,益徵被上訴人之修業期間確非限於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3、4條所載,否則威爾斯公司豈會於修業期間過後仍同意被上訴人保留學員資格之理。本院審諸上情,衡量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認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修業期間非僅4個月 ,威爾斯公司同意被上訴人參加之4年選修課程修業期間 ,均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而與系爭課程費用有對價關係,始符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至於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特約事項第1條第1項 、第2項所載僅係選修課程期限及條件限制, 第4項約定選修課程不得轉讓或折換現金,第2條約定「甲方(即被上訴人)同意 ,乙方(即威爾斯公司)得依不可抗力、情事或法令變更等因素,保留增加、變更或刪除本合約所載之贈送內容」,均無法據以認定超過4個月部分之修業期間即為「贈品」。

4.綜合上情, 被上訴人主張威爾斯公司所負前開約定之4年之修業期間(林琬婷為2年) 持續提供補習服務之給付義務,與被上訴人應付之各期課程費用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有據。是以,被上訴人扣除學員資格保留期間後,修業期間末日應如附表三所示。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購買威爾斯公司補習課程後業已修業完畢,威爾斯公司並無不能給付之情事,被上訴人自不得拒付價金云云,不足採取。

(二)被上訴人就威爾斯公司歇業後之修業期間課程是否有給付費用之義務?

1.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13條(或第12條)第1、3項約定:「乙方(即威爾斯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無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費用。」( 原審新北卷第285、295、312、344、352、360、384、393、402、418、426、434、450、458、466、482、490、498頁) 或「乙方(即威爾斯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被上訴人)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一無正當理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30 %退還甲方。二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費用 。」(原審新北卷第304、320、328、336、368、376、410、442、474頁)。又查威爾斯公司於105年1月20日無預警歇業,已無法繼續提供被上訴人補習服務,為兩造所不爭,顯屬可歸責於威爾斯公司之事由。則被上訴人主張依上開契約約定終止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威爾斯公司為終止其等與威爾斯公司間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上開書狀業已於105年7月5日送達威爾斯公司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高雄卷一第360頁)。 堪認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業於斯日終止,並向後失其效力。至於被上訴人終止系爭補習服務契約前,威爾斯公司雖自105年1月20日起即歇業未提出課程給付;然民法上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亦即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不能實現,已無從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意。是威爾斯公司因歇業停課,是否可認為屬於給付不能,已非無疑;威爾斯公司雖已給付遲延,亦未見被上訴人另為限期催告,則被上訴人另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或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尚乏所據。況縱依本件為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業經限期催告,然被上訴人與威爾斯公司間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乃繼續性給付契約,亦僅得類推適用前揭規定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 、89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裁判要旨參照);則系爭補習服務契約仍應自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之105年7月5日起始向後消滅 。準此,威爾斯公司自105年1月20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雖未提出給付 ,然該期間契約關係既未消滅,被上訴人應僅得以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拒絕給付 ,尚不得主張該部分債權為不存在。 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105年7月5日以後之價金債權不存在,固屬有據,逾此部分,則不能准許。

2.上訴人雖抗辯:系爭課程費用債權已轉讓由伊公司取得,此並為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分期付款契約時,即已知悉,且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第10條第5項約定 ,被上訴人已同意拋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之抗辯權,基於債權相對性,被上訴人應不得以威爾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有瑕疵或任何契約上之責任對抗伊公司云云。然查:

①蘇郁婷、杜浚禾、林妤恩、李翊暄、劉建志、黃偉傑、歐

懿慧、賴昱樺、曾泰航、鞠漢橋、林琬婷、魏崇軒、梁哲維、張嘉伶、李佳翰、葉秝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背面「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莊如樺、李文智、温家僑則為第8 條)約定:「特別約定條款。銷售方式為多層次傳銷 ,特訂定下列特別條款:...5.申購人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本件債權已移轉讓與,應依債權受讓人之指示繳交分期款項,絕不得以所購商品之服務及瑕疵擔保、保固、保證、贈品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等之事由拒絕繳交分期款。」等語(原審新北卷第292、302、310、318、326、334、350、358、366、374、382、390、400、424、432、448、456、480、496頁), 故該條款依文義應係適用於依多層次傳銷銷售方式所為之特別約定。而所謂「多層次傳銷」,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至於被上訴人均係直接向威爾斯公司各地之分班報名,簽立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中之經銷商欄位亦直接填載威爾斯公司,並由威爾斯公司蓋立公司印文等情,有系爭補習服務契約及分期付款契約在卷可證,其等顯非屬透過多層次傳銷之銷售方式購買系爭補習服務甚明,自無上開「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0條(或第8條)約定之適用 。至於上開「購物分期約定書」第7條乃關於延遲繳款處罰之約定 ,或係關於物品交付驗收之規定; 另第8條(莊如樺、李文智、温家僑則為第6條)雖約定: 「消費爭議之規範:受讓人非商品、服務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相關商品、服務等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概應由特約商負責,相關商品之退貨、服務、取消購買或終止合約等事宜,申購人應先洽特約商協商辦理,如無法解決,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通知受讓人,如未為前項之通知,即推定為交易無誤。申購人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判決,並提有證明文件者外,不得假借任何理由拒絕繳交分期款,但如經證明非屬消費爭議或不可歸責於特約商或受讓人之事由致衍生爭議者,申購人於接受特約商或受讓人之通知後應立即繳款...。」 等語, 游巧真簽立「特別約定事項」第8條亦為相同約定(原審新北卷第472頁) ,惟僅係表明上訴人僅受讓分期費用債權,並未承擔威爾斯公司對被上訴人所負給付提供補習服務之契約債務,亦難逕認該條款係約定被上訴人拋棄民法第299條抗辯權。

②又林曜璋簽立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背面乃為空白

,並無任何約定書條款(原審高雄卷一第104頁; 本院訴字卷第415至416頁)。劉亭蘭、陳玟秀、孫玉貞、陳筱尹、李惠娟、吳冠廷簽立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背面「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訂書」第5條係約定 :「標的物瑕疵處理及風險負擔:申請人(即被上訴人)知悉受讓人(即上訴人)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亦非服務提供人,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有關本應收帳款之買賣或服務等瑕疵擔保、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法律上及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賣方或提供服務者承擔,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就以上之瑕疵對抗分期公司拒絕付款。」等語(原審新北卷第

284、342、408、440、464、488頁)。核該約定係針對威爾斯公司給付之商品瑕疵所為之約定,與威爾斯公司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無涉。至於「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則係關於訪問、郵購、 傳真等特殊買賣之約定,系爭補習服務契約既非上開特殊買賣,自無適用該規定之餘地。

③況縱認上開約定屬被上訴人放棄民法第299條第1項抗辯事

由之約款,然系爭「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訂書」係上訴人用於同類申請分期付款所預立之契約,乃定型化契約條款。又被上訴人按月給付補習費之目的本為持續接受補習服務,而上訴人選擇與威爾斯公司合作之交易方式,以獲取特定商業利益,本得預見將來極有可能面臨威爾斯公司債務不履行之情事, 竟片面預先擬定上開與民法第299條立法意旨相悖之條款,將交易風險全部轉嫁個別消費者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須承擔威爾斯公司未履行補習服務之不可控制風險,該條款對被上訴人甚為不利,不符交易風險合理分配原則,故斟酌之性質、締約目的、上開條款內容等為判斷,認該約定課予被上訴人拋棄權利、有不利於被上訴人之情事,且有違誠信原則,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 ,該拋棄民法第299條抗辯權之約定應屬無效。

④再按民法第299條第1項固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

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惟尚非得據此為反面解釋謂凡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不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蓋債權之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不得拒絕,自不應因而使其受不利益。故如債權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者,於一方當事人將債權讓與後,有法定解除或約定終止之原因發生,經他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因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而溯及或向後失其效力,受讓人之債權亦應自始或向後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威爾斯公司對被上訴人之課程費用債權讓與上訴人後,既於105年1月歇業而無法繼續提供系爭課程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依系爭補習服務契約約定向威爾斯公司合法終止契約,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就與105年 7月5日以後未上課日數相當之課程費用已無給付之義務,洵屬有據,且依前揭說明,並得對抗上訴人,洵無疑義。 至於被上訴人中於105年7月5日前有積欠上訴人債務者,如有不在上開債權範圍內者,自不影響本件之認定。

3.又被上訴人於威爾斯公司之修業期間末日 、105年7月5日以後未上課日數及該期間相當之課程費用額,經計算各如附表三所示。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各如附表四所示之系爭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即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各如附表四所示系爭課程費用債權不存在,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即原審判決確認林琬婷對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8之債權金額62,700元-應准確認不存在債權37,462元=25,238元,梁哲維對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1之債權金額72,600元-應准確認不存在債權72,399元=201元),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附表一┌──┬───┬─────┬────────┬──────────┬────────────────┐│編號│姓名 │簽約日期 │ 總價(新臺幣) │補習服務契約第三條 │補習契約第一或二條所載 ││ │ │ │ ---------- │所載修業期間 │課程內容(課程科目) ││ │ │ │ 分期價金 │------------- │------------------ ││ │ │ │ (總價-訂金) │課程期間起算日(未註│班別名稱 ││ │ │ │ │記者與契約所載同) │ │├──┼───┼─────┼────────┼──────────┼────────────────┤│1. │劉亭蘭│103.2.17 │ 119,000元 │103.2.17-103.6.16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高階(L10)、進階(L7) ││ │ │ │ 118,800元 │103.2.18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 │莊如樺│103.2.8 │ 118,900元 │103.2.8-103.6.7 │中階(L4)、中階(L5)、 ││ │ │ │ ---------- │----------------- │中階(L6)、多元選修(ELEC) ││ │ │ │ 118,800元 │103.2.9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3. │蘇郁婷│102.11.5 │ 108,200元 │102.11.5-103.3.4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4. │杜浚禾│103.7.4 │ 90,100元 │103.7.10-103.11.9 │入門(S)、中階(L4)、 ││ │ │ │ ---------- │ │基礎(B)、進階(L7) ││ │ │ │ 90,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5. │林妤恩│103.11/26 │ 100,900元 │103.12/2-104.4/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0,800元 │ │----------------------- ││ │ │ │ │ │ 美語班 │├──┼───┼─────┼────────┼──────────┼────────────────┤│6. │李翊暄│103.8.8 │ 126,100元 │103.8.14-103.12.13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26,000元 │ │----------------------- ││ │ │ │ │ │美語班 │├──┼───┼─────┼────────┼──────────┼────────────────┤│7. │劉建志│103.11.12 │ 115,400元 │103.11.18-104.3.17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5,200元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8. │陳玟秀│103.3.30 │ 115,400元 │103.4.5-103.8.4 │(契約附件甲方所簽認每月 ││ │ │ │ ---------- │----------------- │ 課表) ││ │ │ │ 115,200元 │103.4.7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9. │黃偉傑│103.8.7 │ 79,300元 │103.8.13-103.12.1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79,200元 │ │---------------------- ││ │ │ │ │ │美語班菁英專案班 │├──┼───┼─────┼────────┼──────────┼────────────────┤│10. │李文智│103.3.20 │ 108,200元 │103.3.26-103.7.25 │多元選修(ELEC)、初階(L1) ││ │ │ │ ---------- │---------------- │、初階(L2)、基礎(B) ││ │ │ │ 108,000元 │103.3.2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1. │歐懿慧│103.10.8 │ 118,900元 │103.10.14-104.2.13 │中階(L2)、中階(L6)、 ││ │ │ │ ---------- │ │多元選修(ELEC)、進階(L7)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2. │賴昱樺│103.10.27 │ 119,000元 │103.11.2-104.3.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103.11.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3. │温家僑│103.2.12 │ 108,200元 │103.2.12-103.6.11 │多元選修(ELEC)、初階(L1) ││ │ │ │ ---------- │----------------- │、初階(L2)、初階(L3) ││ │ │ │ 108,000元 │103.2.1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4. │曾泰航│103.6.16 │ 118,900元 │103.6.24-103.10.24 │入門(S)、多元選修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5. │鞠漢橋│103.6.17 │ 119,300元 │103.6.23-103.10.2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6. │孫玉貞│102.11.10 │ 108,200元 │102.11.10-103.3.9 │中階(L4)、初階(L1)、 ││ │ │ │ ---------- │ │初階(L2)、多元選修(ELEC)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7. │林曜璋│103.9.16 │ 119,000元 │103.9.22-104.1.2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8. │林琬婷│103.9.10 │ 118,900元 │103.9.17-104.1.17 │基礎、初階L1、多益(聽)、 ││ │ │ │ ---------- │ │多益(讀)、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19. │魏崇軒│103.11.18 │ 119,100元 │103.11.24-104.3.23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0. │陳筱尹│102.11.23 │ 108,200元 │102.11.23-103.3.22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進階(L7)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1. │梁哲維│103.12.5 │ 118,900元 │103.12.11-104.4.10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2. │張嘉伶│103.5.27 │ 118,900元 │103.6.2-103.10.1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中階(L5)、初階(L3)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3. │李惠娟│103.2.25 │ 119,000元 │103.2.25-103.6.24 │中階(L4)、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103.2.27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4. │游巧真│103.1.24 │ 108,100元 │103.1.24-103.5.23 │中階(L4)、中階(L5)、 ││ │ │ │ ---------- │ │中階(L6)、進階(L7) ││ │ │ │ 108,0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5. │李佳翰│103.9.17 │ 100,900元 │103.9.23-104.1.22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0,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6. │吳冠廷│103.3.2 │ 108,500元 │103.3.2-103.7.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08,000元 │103.3.3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27. │葉秝芸│103.7.16 │ 118,900元 │103.7.22-103.11.21 │入門(S)、多元選修(ELEC) ││ │ │ │ ---------- │ │、初階(L1)、基礎(B) ││ │ │ │ 118,800元 │ │----------------------- ││ │ │ │ │ │Wells美語菁英專案班 │└──┴───┴─────┴────────┴──────────┴────────────────┘

附表三┌──┬───┬───────┬───────┬───────────────┬───────────┐│編號│ 姓名 │修業期間末日 │ 105年7月5日 │總價×(未上課天數/課程天數) │保留學員資格期間 ││ │ │ (民國) │以後未上課日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1. │劉亭蘭│107年6月18日 │ 714日 │ 119000×(714/1460) │103.11.1-103.3.1 ││ │ │ │ │ =58196 │(103.10.28申請) │├──┼───┼───────┼───────┼───────────────┼───────────┤│2. │莊如樺│107年2月8日 │ 584日 │ 118900×(584/1460) │ 無 ││ │ │ │ │ =47560 │ │├──┼───┼───────┼───────┼───────────────┼───────────┤│3. │蘇郁婷│107年11月4日 │ 853日 │ 108200×(853/1460) │ 無 ││ │ │ │ │ =63215 │ │├──┼───┼───────┼───────┼───────────────┼───────────┤│4. │杜浚禾│107年12月9日 │ 888日 │ 90100×(888/1460) │1.104.8.7-104.8.25 ││ │ │ │ │ =54801 │(104.8.6申請) ││ │ │ │ │ │2.104.9.21-105.1.31 ││ │ │ │ │ │(104.9.21申請) │├──┼───┼───────┼───────┼───────────────┼───────────┤│5. │林妤恩│107年12月1日 │ 880日 │ 100900×(880/1460) │ 無 ││ │ │ │ │ =60816 │ │├──┼───┼───────┼───────┼───────────────┼───────────┤│6. │李翊暄│107年8月13日 │ 770日 │ 126100×(770/1460) │ 無 ││ │ │ │ │ =66505 │ │├──┼───┼───────┼───────┼───────────────┼───────────┤│7. │劉建志│107年11月17日 │ 866日 │ 115400×(866/1460) │ 無 ││ │ │ │ │ =68450 │ │├──┼───┼───────┼───────┼───────────────┼───────────┤│8. │陳玟秀│107年4月6日 │ 641日 │ 115400×(641/1460) │ 無 ││ │ │ │ │ =50665 │ │├──┼───┼───────┼───────┼───────────────┼───────────┤│9. │黃偉傑│107年8月12日 │ 769日 │ 79300×(769/1460) │ 無 ││ │ │ │ │ =41768 │ │├──┼───┼───────┼───────┼───────────────┼───────────┤│10. │李文智│107年10月6日 │ 824日 │ 108200×(824/1460) │104.7.17-105.1.30 ││ │ │ │ │ =61066 │(104.7.17申請) │├──┼───┼───────┼───────┼───────────────┼───────────┤│11. │歐懿慧│108年10月14日 │ 1066日 │ 118900×(1066/1460) │104.11.12-105.11.12 ││ │ │ │ │ =86813 │(104.11.10申請) │├──┼───┼───────┼───────┼───────────────┼───────────┤│12. │賴昱樺│108年4月6日 │ 1006日 │ 119000×(1006/1460) │104.10.28-105.3.31 ││ │ │ │ │ =81996 │(104.10.27申請) │├──┼───┼───────┼───────┼───────────────┼───────────┤│13. │温家僑│107年8月13日 │ 770日 │ 108200×(770/1460) │104.2.11-104.8.11 ││ │ │ │ │ =57064 │(104.2.11申請) │├──┼───┼───────┼───────┼───────────────┼───────────┤│14. │曾泰航│107年6月23日 │ 719日 │ 118900×(719/1460) │ 無 ││ │ │ │ │ =58554 │ │├──┼───┼───────┼───────┼───────────────┼───────────┤│15. │鞠漢橋│108年4月26日 │ 1026日 │ 119300×(1026/1460) │1.103.8.1-103.10.1 ││ │ │ │ │ =83837 │(103.8.1申請) ││ │ │ │ │ │2.104.1.1-104.1.31 ││ │ │ │ │ │(103.11.11申請) ││ │ │ │ │ │3.104.1.26-104.4.26 ││ │ │ │ │ │(104.1.25申請) ││ │ │ │ │ │4.104.8.31-105.1.1 ││ │ │ │ │ │(104.8.31申請) │ │├──┼───┼───────┼───────┼───────────────┼───────────┤│16. │孫玉貞│106年11月9日 │ 493日 │ 108200×(493/1460) │ 無 ││ │ │ │ │ =36536 │ │├──┼───┼───────┼───────┼───────────────┼───────────┤│17. │林曜璋│107年9月21日 │ 809日 │ 119000×(809/1460) │ 無 ││ │ │ │ │ =65939 │ │├──┼───┼───────┼───────┼───────────────┼───────────┤│18. │林琬婷│106年2月19日 │ 230日 │ 118900×(230/730) │1.104.10.1-104.11.1 ││ │ │ │ │ =37462 │(104.9.29申請) ││ │ │ │ │ │2.104.11.1-104.12.1 ││ │ │ │ │ │(104.10.31申請) ││ │ │ │ │ │3.105.1.19-105.4.19 ││ │ │ │ │ │(105.1.19申請) │├──┼───┼───────┼───────┼───────────────┼───────────┤│19. │魏崇軒│109年4月21日 │ 1386日 │ 119100×(1386/1460) │104.2.4-105.7.1 ││ │ │ │ │ =113063 │(104.2.4申請) │├──┼───┼───────┼───────┼───────────────┼───────────┤│20. │陳筱尹│107年5月23日 │ 688日 │ 108200×(688/1460) │1.104.1.1-104.4.1 ││ │ │ │ │ =50987 │(103.12.26申請) ││ │ │ │ │ │2.104.4.1-104.6.30 ││ │ │ │ │ │(104.3.30申請) │├──┼───┼───────┼───────┼───────────────┼───────────┤│21. │梁哲維│107年12月10日 │ 889日 │ 118900×(889/1460) │ 無 ││ │ │ │ │ =72399 │ │├──┼───┼───────┼───────┼───────────────┼───────────┤│22. │張嘉伶│109年8月22日 │ 1422日 │ 118900×(1422/1460) │103.7.10-105.9.30 ││ │ │ │ │ =115805 │(103.7.10申請) │├──┼───┼───────┼───────┼───────────────┼───────────┤│23. │李惠娟│107年4月28日 │ 663日 │ 119000×(663/1460) │1.104.5.14-104.6.14 ││ │ │ │ │ =54039 │(104.5.14申請) ││ │ │ │ │ │2.104.6.25-104.7.25 ││ │ │ │ │ │(104.6.25申請) │├──┼───┼───────┼───────┼───────────────┼───────────┤│24. │游巧真│108年1月25日 │ 935日 │ 108100×(935/1460) │1.104.4.9-104.10.9 ││ │ │ │ │ =69228 │(104.4.9申請) │ ││ │ │ │ │ │2.104.10.11-105.4.11 ││ │ │ │ │ │(104.10.11申請) │├──┼───┼───────┼───────┼───────────────┼───────────┤│25. │李佳翰│107年9月22日 │ 810日 │ 100900×(810/1460) │ 無 ││ │ │ │ │ =55979 │ │├──┼───┼───────┼───────┼───────────────┼───────────┤│26. │吳冠廷│107年3月2日 │ 606日 │ 108500×(606/1460) │ 無 ││ │ │ │ │ =45035 │ │├──┼───┼───────┼───────┼───────────────┼───────────┤│27. │葉秝芸│107年7月21日 │ 747日 │ 118900×(747/1460) │ 無 ││ │ │ │ │ =60834 │ │└──┴───┴───────┴───────┴───────────────┴───────────┘附表四(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編號│姓名 │金額 ││ │ │(新臺幣) │├──┼───┼──────┤│1. │劉亭蘭│36,300元 │├──┼───┼──────┤│2. │莊如樺│36,300元 │├──┼───┼──────┤│3. │蘇郁婷│27,000元 │├──┼───┼──────┤│4. │杜浚禾│40,000元 │├──┼───┼──────┤│5. │林妤恩│58,800元 │├──┼───┼──────┤│6. │李翊暄│59,500元 │├──┼───┼──────┤│7. │劉建志│64,000元 │├──┼───┼──────┤│8. │陳玟秀│38,400元 │├──┼───┼──────┤│9. │黃偉傑│37,400元 │├──┼───┼──────┤│10. │李文智│39,000元 │├──┼───┼──────┤│11. │歐懿慧│62,700元 │├──┼───┼──────┤│12. │賴昱樺│66,000元 │├──┼───┼──────┤│13. │温家僑│42,000元 │├──┼───┼──────┤│14. │曾泰航│52,800元 │├──┼───┼──────┤│15. │鞠漢橋│46,200元 │├──┼───┼──────┤│16. │孫玉貞│27,000元 │├──┼───┼──────┤│17. │林曜璋│59,400元 │├──┼───┼──────┤│18. │林琬婷│37,462元 │├──┼───┼──────┤│19. │魏崇軒│72,600元 │├──┼───┼──────┤│20. │陳筱尹│33,000元 │├──┼───┼──────┤│21. │梁哲維│72,399元 │├──┼───┼──────┤│22. │張嘉伶│52,800元 │├──┼───┼──────┤│23. │李惠娟│36,300元 │├──┼───┼──────┤│24. │游巧真│33,000元 │├──┼───┼──────┤│25. │李佳翰│53,200元 │├──┼───┼──────┤│26. │吳冠廷│39,000元 │├──┼───┼──────┤│27. │葉秝芸│56,100元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