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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上 訴 人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被 上 訴人 朱姵穎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複 代 理人 蔡崧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兩造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涉訟,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531 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提起上訴,嗣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和解內容為:「一、被上訴人同意於

106 年10月6 日前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 (下稱becky-chu 帳號)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 日。……三、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為上開第一項行為或被上訴人及張晉賓逾期未為上開第二項行為,則被上訴人及張晉賓同意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下稱系爭和解內容)。而伊已遵期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之事項,詎上訴人竟主張伊未履行,並以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伊財產在50萬元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列案原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伊並無「逾期未為」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行為之情形,則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項約定之生效條件並未成就,上訴人自無從對伊取得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項所定之50萬元債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

二、上訴人則辯以: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使用之露天拍賣帳號為bc_double (下稱bc_double 帳號),並非becky-chu 帳號,與系爭和解內容所載「becky-chu」 字句不符,且被上訴人所刊登之標題為「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並無任何有關「道歉」、「道歉啟事」、「道歉啟示」、「瀚維」等字眼可供搜尋。再者,被上訴人之becky-chu 帳號目前雖被停權,惟僅為暫時停權狀態,並非永久停權,被上訴人僅需依露天拍賣平台相關規定申請復權,即可恢復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商品網頁刊登內容之權限。而被上訴人捨此不為,卻改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致社會大眾亦難以藉由搜尋相關關鍵字,知悉被上訴人有向伊道歉之事實,顯見被上訴人無誠意道歉,自難認被上訴人有實質恢復伊名譽之行為,而應認被上訴人未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定事項,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項約定之生效條件業已成就,伊自得以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在50萬元範圍內對被上訴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等語。

三、原審依被上訴人所請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即判決原法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18454 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達成

和解,條件如系爭和解內容所載,有系爭和解筆錄足憑(見原審卷第7 至8 頁)。

㈡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決附件

一之道歉啟事(見原審卷第21頁),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有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

五、本院判斷:被上訴人主張其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在露天拍賣商品網頁上刊登如前案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已履行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之義務等語。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經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債務人履行債務除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於正當時期及正當

處所為之外,尚須以正當之標的物實行提出,始能謂之為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換言之,債務人是否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除應視其履行債務是否本乎誠信原則外,應以其提出之給付與契約約定之內容是否相符為斷(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其已於106年10月1日至同年月5 日,將前案判

決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以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等情,固據其提出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商品管理網頁翻拍列印紙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2、36頁),足堪信為真實。惟查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係記載「被上訴人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將如原判決(即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日」等字,而被上訴人以bc_double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之becky-chu 帳號不同,尚難認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履行。次查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姵穎」,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記載之帳號名稱為「becky-chu」,英文chu為被上訴人之姓,英文becky 為被上訴人之名,具有相當之辨識性,且兩造係因被上訴人使用becky-ch

u 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留言致生糾紛而涉訟,被上訴人自應使用becky-chu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始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則雖其道歉內容加註露天帳號:becky-chu 。然其改用無辨別性之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道歉啟事,無異以實名散布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卻以他人之姓名,並以與道歉不相干之「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文字作為道歉啟事之標題,致瀏覽者難以搜尋道歉啟事或因此得知有道歉啟事,其履行債務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且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有違,依上說明,尚難認係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㈢被上訴人雖抗辯becky-chu 帳號業經停權,故無法刊登道歉

啟事云云。惟查becky-chu 帳號係遭露天拍賣網站暫時停權等情,有露天網站翻拍列印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55至55-2頁)。而經露天網站暫時停權之會員僅係無法刊登商品,如要刊登道歉啟事,可申請停權帳號會員登入帳號密碼後,透過超連結向露天拍賣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供法院判決書,露天拍賣網站將於收到會員來信後,協助開7 天以供會員處理刊登道歉啟事等情,亦有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來信足憑(見原審卷第70-1 頁),堪認被上訴人之becky-chu帳號雖經露天拍賣網站停權,而不得刊登商品,但仍可連續7 日以停權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並無不得刊登道歉啟事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

㈣縱上所述,被上訴人並未履行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 名

義,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刊登道歉啟事3 日之約定,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三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以其已遵期履行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為義務,對上訴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原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