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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5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04號上 訴 人 劉馨隆訴訟代理人 何淑媛律師被上訴人 王希文

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於本院提出整體事件經過說明、被上訴人王希文寄給被上訴人蔡志偉的電子郵件、王希文律師傳真予上訴人律師之和解方案、舊電腦救回之圖檔、臉書對話、證人許馥美書面聲明、電腦光碟等證據(本院卷一第99、10

0、103至109、481、499至533、537頁), 及聲請傳訊證人許馥美、蔡明宏、張心怡及被上訴人本人為證,均為第二審方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應不得准許云云。惟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即主張:王希文於婚姻期間,先後與被上訴人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交往,發生不正當之性關係,侵害伊配偶權等節(原審卷第5、14頁), 堪認上開證據要屬上訴人就其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所為補充,核與上開規定相合,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王希文與伊於民國91年結婚,婚後育有子女各一人,雖於102年10月21日曾辦理離婚登記,然於102年10月23日即約定重新結婚,並於102年11月7日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惟王希文於婚姻存續期間 ,與蒲鶴章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有曖昧偷情之舉, 包括曾於102年11月5日、103年4月26日、103年5月22日私下幽會 ,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不當交往; 又與沈維忠於102年11、12月間在越南工作期間有相當親暱之男女情感往來,並有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不當往來;另與蔡志偉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亦有如附表編號16至25所示超乎友誼之往來。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均知王希文係有配偶之人,竟與其交往。其等間互動關係已超越一般正常男女之親密關係,不論有無通、相姦行為,已逾越一般異性正常友誼互動程度,業已侵害伊基於婚姻關係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王希文分別與蒲鶴章、沈維忠及蔡志偉連帶賠償伊精神損害,且伊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等語。於原審聲明:(一)王希文、 蒲鶴章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王希文、沈維忠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王希文、蔡志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7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王希文、蒲鶴章連帶給付50萬元本息;王希文、沈維忠連帶給付50萬元本息;王希文、蔡志偉連帶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就其餘敗訴部分(即原審駁回王希文、蒲鶴章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本息;王希文、蔡志偉連帶給付上訴人40萬元本息部分)則未據聲明不服,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不贅】。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1.王希文、蒲鶴章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王希文、沈維忠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王希文、蔡志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190頁)。

二、被上訴人則以:王希文與上訴人已於103年6月23日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上訴人與王希文離婚後,未經王希文同意,破解王希文搬離上訴人住處時遺留之手機或電腦刪除資料所為取證, 業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認定違法有罪,對王希文之隱私權造成極大之侵害,已逾越婚姻權益保障及取證之最大範疇。則於本件訴訟,應排除上訴人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上訴人自行擷取片面內容之資料並自行編排列印,與真實對話內容並不一致,有時序錯亂、張冠李戴等種種謬誤,亦無足採信。況上訴人所指王希文與沈維忠、 男性網友Jason Lu於103年6月30日、同年7月27日、28日、同年10月23日聊天時間,上訴人與王希文已離婚,自無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情事。又王希文與他人對話片段中所提及「蒲公」並非蒲鶴章,且所論及關於「蒲公」相處內容,均係王希文因精神狀況不穩定所幻想、虛構,不應以王希文單方片面陳述,即逕認王希文與蒲鶴章有實際不當交往情事 。另沈維忠於102年11月下旬認識王希文, 雖於102年11至12月期間因公務多次進出越南前往緬甸,惟與王希文見面機會不多, 見面地點都在公共場所,102年12月16日係因沈維忠透過臉書得知當天為王希文生日,將所購買之八寶粥贈與王希文作為生日禮物,當時王希文情緒有些不穩定 ,102年12月22日沈維忠與王希文共同前往附近百貨公及月牙湖邊散步 ,之後回到胡志明市用餐,於晚間5點多時即前往搭乘公司交通車,其餘大多是在網路上交談,聊天內容亦無曖昧不當言論。至於王希文與蔡志偉本為朋友,因蔡志偉英文較好,王希文遂委請蔡志偉代為修改其英文履歷,彼此有數次電話及信件溝通往來,並無超越一般朋友對話。再者, 王希文與上訴人所簽訂離婚協議書條款第5點已約明互相拋棄離婚前所生之所有得向對方主張之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上訴人復行起訴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實有違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縱認王希文與蒲鶴章確有不當交往,然上訴人既表示第一次離婚時即得知王希文與蒲鶴章間存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卻仍於知悉上開事實之情狀下,於102年11月7日再次與王希文結婚,顯見上訴人已有宥恕王希文的表示行為外觀,上訴人自無損害可言。另上訴人知悉蔡志偉與蒲公之事後,逾兩年始提出本件訴訟,亦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 故上訴人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上訴人與王希文係於91年3月16日結婚,嗣於102年10月21日兩願離婚,再於102年11月7日結婚,復於103年6月23日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等情,有戶口名簿、王希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離婚協議書(原審卷第15、71、72、89、90頁)為證,可認與事實相符。

四、又上訴人主張: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明知王希文為有配偶之人,卻於王希文與伊婚姻存續中,即蒲鶴章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 沈維忠於102年11、12月間在越南工作期間,蔡志偉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10、11至15、16至25所示不正當交往, 侵害伊配偶權,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希文分別與蒲鶴章、沈維忠 、蔡志偉連帶賠償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參照)。故上訴人主張王希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其餘被上訴人有侵害伊配偶權之行為且情節重大,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上訴人主張: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與王希文間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禮節範疇之往來乙節,固據提出原為王希文使用之HTC Desire手機畫面、通聯記錄、臉書照片及對話、Wechat對話、電子郵件、Line對話、鑒真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鑒真公司)還原報告 、HTC Daimond通聯記錄、電腦Hinet信箱檔案、證人許馥美書面、 刑事追加告訴狀(原審卷第16至66、125至136、277頁, 本院卷一第111至497、533至537頁,本院卷二第229至323頁),及證人許馥美之證詞(本院卷二第441至444頁)為據。然查:

1.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如刑事訴訟法設有規定,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535號、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 又於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核所保護者,乃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亦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該規定中所謂「無故」 ,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申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況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對於有事實足認相對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之通訊,包括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郵件及書信;言論及談話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亦僅得委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並符合該法所明定有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始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則在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自無從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而逕謂均為合法。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認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查上訴人不爭執伊係經由王希文前所使用留置家中交由伊與王希文之子使用之HTC Desire手機,為訴訟舉證需要,將手機交由鑒真公司辨識還原該手機內資料乙情(本院卷二第157頁,本院卷三第181頁),且上訴人因前開行為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以 :上訴人之律師徐國楨僅建議上訴人將無須密碼即可取得之資料以列印方式列印,並未指示上訴人將王希文之手機送請鑒真公司破解,以取得一般人使用他人手機無法閱得之電磁文書紀錄。縱使上訴人與王希文仍是夫妻,亦不得恣意「挖掘」王希文之電子產品內已經刪除或覆蓋,不欲為他人知悉之秘密通訊電磁文書紀錄;況上訴人刻意上網搜得對於擷取手機內部電磁紀錄具有專業技術技能之鑒真公司,具有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他人封緘電磁文書紀錄之故意為由,判決上訴人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他人封緘之文書,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並予緩刑,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三第39至45頁)。本院審酌上訴人於與王希文辦理離婚登記後,僅為於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取勝,基於蒐集王希文與其他被上訴人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無不當交往行為之證據資料之目的,竟未經王希文同意,即委請鑒真公司將手機內已刪除還原擷取該手機內非公開對話紀錄,所為不僅觸犯刑章,其手段更已重大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及人性尊嚴;並考量關於婚姻配偶權之侵權訴訟,於舉證雖有一定困難,然上訴人仍非不得聲請法院進行必要之證據調查、勘驗或鑑定,以兼顧真實發現與程序正當之保障。準此,堪認上訴人上開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社會秩序、程序正義及被上訴人個人隱私秘密等法益,已踰越其為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至明。應認上訴人於如後附表中所引述以鑒真公司破解王希文搬離上訴人住處時遺留之手機,還原取得之通訊、圖檔等,係違法取得之證據,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執於本件為被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3.況上訴人雖引據附表編號1 至10證物欄所示證據用供證明王希文有於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訊息、對話及照片,進而主張王希文與蒲鶴章於102年5月至103年7月間有男女不正當之交往云云。惟觀諸王希文於附表編號4各傳送時間所傳送如附表編號4訊息內容欄所示之訊息,或係王希文單方面傳送之訊息,未見接受訊息者之回應; 或如蒲鶴章於102年11月21日傳送「越南女工上工了嗎?」「要穿多辣都行」等語,要屬戲謔之詞;且其中102年10月23日 、同年11月3日及同年月4日傳送附表訊息內容所示之訊息時,更在王希文與上訴人辦理第一次離婚登記之後;均無從據以認定王希文與蒲鶴章間交往情節已踰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情形。另附表編號5至7之訊息內容均為王希文單方面向沈維忠陳述其與「蒲公」間交往之情形及感受,並無其他客觀事證證明王希文向沈維忠陳述內容為真實; 其中編號5雖提及王希文計劃出去「三天兩夜,他從機場出來直接開車來找我」等語,惟蒲鶴章於103年4月22日出境,於103年4月25日回台,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稽( 本院卷二第191頁),可見蒲鶴章在該段期間不可能與王希文出遊 ,亦與王希文於103年4月27日下午10時58分向沈維忠表示: 結果蒲公昨天晚上才回到台灣等情不符;益見王希文片面所述情節與客觀事實未盡相符。又上訴人於103年7月19日與網友Jason Lu為附表編號8、9訊息內容所示之對話,亦係王希文單方面向網友陳述其與男友間之交往情形及心情,並未陳述發生之具體時間,更無具體事證證明確屬真實;審諸網路世界之交往,未必能知悉對話對象之真實身分,彼此交談內容可能夾雜真實與虛假成分,真偽難辨,故在無其他客觀事證相佐證之情形下,自難僅憑網路對話內容遽認對話內容均屬實在,自難據此認定王希文與蒲鶴章間確有踰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禮節之情事。再查蒲鶴章申請之號碼0000000000手機固於附表編號1、2時間與王希文各有3通 、12通通聯紀錄,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HTC Desire通聯記錄可據(本院卷二第229至243頁,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則附於證物袋內)。惟王希文與蒲鶴章原本即舊識,尚難認其等間相互通訊聯繫有何異常之處。上訴人另主張王希文與蒲鶴章以臉書互傳身穿浴袍及細肩帶背心照片等情,固據提出王希文及蒲鶴章身著睡衣之照片、鑒真報告為證(原審卷第134至135頁,本院卷二第245頁)。惟王希文 、蒲鶴章既上傳照片至臉書上,衡情未經封鎖之臉書好友均可看到該照片,則渠等是否互傳照片,已難認定;且細觀前開照片,蒲鶴章雖身著白色浴袍站於盥洗台自拍,王希文則係身著細肩帶背心,然並無裸露或不雅動作之情,自難據以認王希文與蒲鶴章有踰越男女社交行為之不當往來。況上訴人聲請傳訊之證人即王希文大學同學蔡明宏(即附表編號10之金桔檸檬)證稱:王希文有跟伊提過蒲公這個人,伊知道他們有交往過一段很短時間,伊與王希文聊天時都是用蒲公來稱呼,伊不認識蒲鶴章,伊忘記附表編號10訊息之前後文為何,可能是聊到大學他們在一起,伊才說他們不會有結果等語(本院卷三第77至79頁)。另證人即王希文大學同學張心怡證稱:伊只知道王希文與蒲鶴章,大學時有一點曖昧,時間很短,之後就沒見過這個人。有聽過王希文提這個人,因為王希文住竹北,王希文說蒲公也住竹北,好像是小孩在同一個地方溜冰遇到,互動關係就老朋友遇到寒暄一下的關係,伊不知道王希文與上訴人第一次離婚,約定復婚後,有假借出國工作前與同學相聚之名與蒲鶴章過夜,亦不知道於103年4月間上訴人帶家人去日本出遊,王希文假借需要休息,與蒲鶴章相約至台中出遊之事等情(本院卷三第72至75頁)。均未能證明王希文與蒲鶴章間確實有逾社會容忍程度之不當交往情形。自難憑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內容及前開證人之證詞, 認定王希文與蒲鶴章於王希文與上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何踰越一般男女通常社交禮節之行為。 另參以王希文於104年10月13日傳送予上訴人之訊息更記載:「隔了那麼久再寫信給你,想跟你說,當時我心理狀態很不好,一直持續的沒自信所以誇大捏造很多事情,跟人講的事情不完全是真的…你信也好不信也罷!我做錯的事,我承認我錯了,對不起…這是我唯一能表達的…然而事情已經發生,傷害已經造成,知道錯了也沒用,我只能道歉,我沒有要爭吵、責怪、和好或挽回任何事情…」等語(原審卷第66頁),更自述所陳述者有誇大捏造者,並非完全真實,且其雖自承錯誤並表達歉意,卻未明確指出做錯事情內容為何,自不能據以認定王希文已自承在外有行為不檢始向上訴人道歉。故上訴人主張:王希文於婚姻存續期間,與蒲鶴章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有不當交往云云,自乏所據。

4.又上訴人固以附表編號11至15證物欄所示證物用供證明王希文於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時間與沈維忠有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訊息內容之對話。縱認屬實,惟王希文與沈維忠於103年6月30日 、7月27日為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訊息內容之對話,係在王希文與上訴人間辦理離婚登記之後,自無侵害上訴人配偶權可言。另細繹上訴人所提出王希文與沈維忠全部對話內容(原審卷第16至53頁),大部分係2人單純聊天, 或王希文抱怨其配偶之個性,或談論其與「蒲公」間互動情形,而夾雜有附表編號11至15內容之對話,其中雖提及:「有時候還是會想到那時候,你是要用水澆火,姐姐好壞」、「那個賀爾蒙突然發生變化的時候」、「我知道當時我對你是整個心噗通跳」、「但我對他的感覺跟你是差很多的...你有賀爾蒙的問題」 、「但沒有當初去胡志明市不想放手不想回來的感覺」、「我是說當時有愛上的感覺」、「你愛我呀」、「那個時候啊,懷疑嗎,為什麼會這樣問,應該說沒有到愛,但有很喜歡」、「我跟你不到一個月吧」、「我們這樣短短的」、「美女跟你表白還被嚇到」等語,惟並未指明究竟何時發生何具體事情。況王希文亦稱:「其實我回來後沒有賀爾蒙問題的」、「你想歪了吧」、「我是在講心理層次的問題…心理的那把怒火跟怨火…需要有人撫平」;沈維忠亦曾對王希文表示:「我要控制欲望」、「你也看得出來我對太太的態度,老公就是要這樣愛太太」等語(本院卷一第185、235、307頁),已表達要克制及對配偶之愛意 。

故王希文與沈維忠雖有前揭曖昧對話,或僅係雙方口頭互相戲謔調侃,甚或表達短暫心儀之情事,仍無從據以認定王希文與沈維忠間確實已有踰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往來。從而,上訴人主張:王希文與沈維忠間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對話內容, 可證渠等於102年11、12月間已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乙節,洵非有據,不足憑採。

5.至於上訴人雖引據附表編號19至22證物欄所示證物用以證明王希文與蔡志偉於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時間各有如訊息內容欄所示對話。惟觀諸上開訊息內容,王希文雖稱「下次讓你綁起來」等語,蔡志偉並稱要王希文傳辣一點之照片云云,然實不能排除上開言談僅係渠等小學同學間嬉鬧之詞,尚難逕認其等間已有不當交往之情事。又查蔡志偉使用之號碼0000000000手機於附表編號17、18時間與王希文各有18通、13通通聯紀錄,雖有HTC Desire及HTC Daimond通聯記錄可據(本院卷二第229至243頁) 。惟審酌王希文與蔡志偉係小學同學,或為聯繫情誼或有要事相商,不能因此認定有何不當。另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王希文與Jason Lu網友間對話內容,除對話當時王希文與上訴人間已辦理離婚登記,且對話所指涉之時間不明,本無法僅以蔡志偉為王希文小學同學,即逕謂附表編號23至25中所稱指小學同學及願意當其永遠小王之人即為蔡志偉;況該對話僅係王希文片面向網友陳述,並無其他客觀事證佐證,亦不足據以認定王希文與蔡志偉間確實有逾男女交往分際之情事。至於證人許馥美固出具書面及到庭證稱:曾在102年5月至11月間,在社區隔壁的陽光游泳池遇見王希文與蔡志偉勾肩搭背,王希文的頭靠在男子肩膀講話,很開心的樣子,伊距離2人1.5公尺,大約看了2分鐘 ,因地方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擬上訴,跟伊提這件事情,並提供數位當事人照片給伊看,確認是否為伊看到的那位男性,伊從照片中指認等語(本院卷一第533頁, 本院卷二第441至444頁)。 然審諸原審係於107年3月9日宣判(本院卷一第26頁) ,可知證人許馥美係在事隔4年多後始透過上訴人所提供之照片指認當時短暫目擊之男性為蔡志偉,則該指認是否客觀可信而未經誤導,已非無疑,其證詞不能遽信。況該男性縱為蔡志偉,惟蔡志偉與王希文為國小同學,相識多年,倘因一時笑鬧而有肢體接觸,亦未必係基於男女之情所致,自無從僅憑證人許馥美前開書面及證詞認定王希文與蔡志偉間確實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從而,上訴人主張: 王希文與蔡志偉於102年5月間至103年7月間有如附表編號16至25之不當往來, 已踰越一般男女正常通常社交禮節云云,亦屬無據。

(三)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王希文與蒲鶴章、沈維忠、蔡志偉間存有踰越結交男女正常社交分際之逾矩行為,且已達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則其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伊配偶權,應就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云云,自不能採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王希文、 蒲鶴章應連帶賠償50萬元,王希文、沈維忠應連帶賠償50萬元,王希文、蔡志偉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除確定部分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附表┌───┬───────┬──────────────────┬─────┬───────────┐│ 編號 │ 傳送時間 │ 訊息內容 │ 證物 │ 訊息出處 ││ │ │ │ │ │├───┼───────┼──────────────────┼─────┼───────────┤│ 1 │102年9月24日至│ 蒲鶴章使用0000000000手機電話號碼於 │ 上證一 │ HTC Desire通聯記錄 ││ │同年10月3日間 │ 上開期間與王希文有3通通聯紀錄 │ │(鑒真報告第21-29頁) │├───┼───────┼──────────────────┼─────┼───────────┤│ 2 │102年5月17日至│ 蒲鶴章使用0000000000手機電話號碼於 │ 上證二 │ HTC Daimond通聯記錄 ││ │同年6月19日間 │ 上開期間與王希文有12通通聯紀錄 │ │ │├───┼───────┼──────────────────┼─────┼───────────┤│ 3 │102年12月25日 │ 蒲鶴章及王希文透過臉書互傳身穿浴袍 │ 上證三 │ HTC Desire ││ │ │ 及細肩帶背心清涼照 │ │(鑒真報告第853頁) │├───┼───────┼──────────────────┼─────┼───────────┤│ 4 │102年7月4日 │王希文:「到大陸了嗎」 │ 上證四 │ HTC Desire ││ │下午12時41分 │ │ │(鑒真報告第205-212頁 ││ ├───────┼──────────────────┤ │王希文與蒲鶴章間wechat││ │102年7月14日 │王希文:「Motel的光線不錯,就拍了一 │ │對話) ││ │上午6時12分、 │堆照片」、「希望以後有機會能一起回去│ │ ││ │同日6時20分 │走走」 │ │ ││ ├───────┼──────────────────┤ │ ││ │102年7月18 │王希文:「你都說你現在心如止水,那我│ │ ││ │下午12時20分 │還」 │ │ ││ ├───────┼──────────────────┤ │ ││ │102年7月24日 │王希文:「那你下班後的時間就可以留給│ │ ││ │下午1時7分 │我」 │ │ ││ ├───────┼──────────────────┤ │ ││ │102年10月23日 │王希文:「都沒給我你的照片」、「想說│ │ ││ │下午2時28分 │找機會跟你合拍又怕不妥」 │ │ ││ ├───────┼──────────────────┤ │ ││ │102年11月3日 │王希文:「你現在可以跟我確定時間嗎」│ │ ││ │凌晨4時56分 │、「我早點說跟同學約好要一起過夜聊天│ │ ││ │ │,比較走得開」 │ │ ││ ├───────┼──────────────────┤ │ ││ │102年11月3日 │王希文:「你不要呵呵啦,人家很難過做│ │ ││ │凌晨45時9分 │這樣的決定說,這樣以後要跟你約見面就│ │ ││ │ │更困難了耶,哭哭..」 │ │ ││ ├───────┼──────────────────┤ │ ││ │102年11月4日 │王希文:「都可以,只是我有可能要假裝│ │ ││ │上午9時36分 │上台北一趟,所以問問你明天會在哪裡?│ │ ││ │ │明晚確定沒問題」 │ │ ││ ├───────┼──────────────────┤ │ ││ │102年11月20日 │王希文:「I miss you so much可是離你│ │ ││ │上午5時19分 │好遠,每天晚上都跟家裡視訊太久…只是│ │ ││ │ │想跟你講一下話」 │ │ ││ ├───────┼──────────────────┤ │ ││ │102年11月21日 │蒲鶴章:「越南女工上工了嗎?」「要穿│ │ ││ │上午12時35分、│多辣都行」 │ │ ││ │5時14分 │ │ │ │├───┼───────┼──────────────────┼─────┼───────────┤│ 5 │103年4月22日 │王希文:「我跟你說你不要覺得不舒服喔│ 上證五 │家中電腦hinet信箱,沈 ││ │下午3時21分許 │!!」;「我老公他們出國5天,我跟蒲公 │ │維忠於103年9月14日發送││ │ │說要他安排點時間出來」;「他本來計畫│ │電子郵件附加其與王希文││ │ │應該是今天去大陸,兩星期後回來」;「│ │FB對話內容檔案(王希文││ │ │結果他竟然訂了星期五的機票回台灣,星│ │於103年4月26日利用劉馨││ │ │期天再去大陸,都安排好了才跟我說」;│ │隆攜子出國期間與蒲鶴章││ │ │「我之前有跟他提時間,但他的出差又不│ │私下幽會) ││ │ │是推掉的能推掉,結果他竟然自己把時間│ │ ││ │ │安排出來衝回台灣,說要陪我…超感動的│ │ ││ │ │」;「害我現在還在想要用什麼藉口說要│ │ ││ │ │出去住兩天,所以冷戰也好,不溝通不解│ │ ││ │ │釋」;「蒲公這種舉動才讓我感受到他其│ │ ││ │ │實很在乎我,只是口頭上不說」 │ │ ││ │ │沈維忠:「所以要計畫出去兩天?」 │ │ ││ │ │王希文:「嗯,三天兩夜吧,他說他從機│ │ ││ │ │場出來會直接開車來找我」、「他家人不│ │ ││ │ │知道他跑回台灣」。 │ │ ││ │ │沈維忠:「去恩愛二天喔」, │ │ ││ │ │王希文:「我想去台中吧,第一次有這樣│ │ ││ │ │的長時間,回到以前談戀愛的地方走走」│ │ ││ │ │、「每次都只短短見面二、三小時」 │ │ │├───┼───────┼──────────────────┼─────┼───────────┤│ 6 │103年4月27日 │沈維忠:「這週很快樂嗎?」 │ 上證五 │ 出處同上 ││ │下午10時57分許│王希文:「很快樂,結果蒲公昨天晚上才│ │ ││ │ │回到台灣,可是他真的特地回來了」 │ │ │├───┼───────┼──────────────────┼─────┼───────────┤│ 7 │103年5月22日 │王希文:「他今天竟然開平時他老婆在用│ 上證五 │ 出處同上 ││ │下午10時39分至│的那台車來接我…之前都是用他的休旅車│ │ ││ │11時29分許 │…」、「我坐這台車如果有頭髮掉下來你│ │ ││ │ │老婆會不會發現?他說:不會啦,我有時│ │ ││ │ │也會開這台,那我下次再開另外一台來接│ │ ││ │ │你好了」、「他就這樣說而已,今天蒲公│ │ ││ │ │有擦香水,我問他,你有發現為什麼每次│ │ ││ │ │見面我從不擦香水或都只畫很少的妝嗎…│ │ ││ │ │我接著說,女生約會總希望是漂漂亮亮的│ │ ││ │ │,當然會多少想化點妝,但我怕不小心沾│ │ ││ │ │到你衣服上,回去你難解釋…他說:哇,│ │ ││ │ │原來你那麼細心為我著想喔,沒關係啊,│ │ ││ │ │你想化妝就化,我說:沾到怎麼辦,他說│ │ ││ │ │:沒關係…沾到就沾到」、「上次本來要│ │ ││ │ │去看電影遇到他同事在逛同一層樓,我說│ │ ││ │ │我們去別層樓逛,他也說沒關係,還去逛│ │ ││ │ │同層樓的書店」 │ │ ││ │ │沈維忠:「他或許是想把事情鬧大,找機│ │ ││ │ │會和太太分手」 │ │ ││ │ │王希文:「而且最近他在台灣會主動傳訊│ │ ││ │ │息來」 │ │ ││ │ │沈維忠:「你先了解他和太太的狀況」 │ │ ││ │ │王希文:「蒲公和他老婆還是差不多狀況│ │ ││ │ │吧」 │ │ ││ │ │沈維忠:「我只問你一句,哪天樸生跟太│ │ ││ │ │太離婚前,說你也和你先生離婚。然後在│ │ ││ │ │一起吧,你準備好嗎?」 │ │ ││ │ │王希文:「沒有準備好,不知道…」 │ │ ││ │ │王希文:「跟蒲公複合到現在,並沒有這│ │ ││ │ │種悸動…」;「我對他並沒有那種心動,│ │ ││ │ │但他在台灣的時間至少比較多,他能讓我│ │ ││ │ │宣洩我的情緒,讓我整個崩毀的自信心重│ │ ││ │ │新建立起來」 │ │ ││ │ │沈維忠:「你要試試和他幾次沒有親密接│ │ ││ │ │觸的約會嗎?」 │ │ ││ │ │王希文:「我仍然需要外面有人安慰我,│ │ ││ │ │要不然我真的受不了」 │ │ │├───┼───────┼──────────────────┼─────┼───────────┤│ 8 │103年7月19日 │王希文:好吧!我稍微講一下我的問題好 │ 上證六 │ HTC Desire ││ │下午12時53分至│了…我有個男朋友…高富帥,是老闆,有│ │(鑒真報告第146頁至152││ │1時37分許 │妻有小。因為我男友在竹北(我之前這竹│ │頁王希文與網友Jason Lu││ │ │北)…能見面的時間非常少…一個月最多│ │於FB談話) ││ │ │最多也只能見到兩面…,斷了十幾年,可│ │ ││ │ │是因為我們離得太近,就又碰在一起了…│ │ ││ │ │等到遇到時,一知道他的大女兒名字裡有│ │ ││ │ │我的"希"這個字…所有的一切就瓦解了…│ │ ││ │ │,念書時,男友那時還沒有富,可是現在│ │ ││ │ │什麼都有,我也不願意放…。他是單親家│ │ ││ │ │庭媽媽帶大的,他不可能離婚,我也不願│ │ ││ │ │意他離,而且還有小朋友,當時我就是第│ │ ││ │ │三者,那時他女朋友已經在他家住七年了│ │ ││ │ │,他媽媽早就把人家當媳婦,後來他也娶│ │ ││ │ │了那個…。他老婆以前就懷疑過我,去年│ │ ││ │ │還拿了我FB的照片問了他兩次說我們怎麼│ │ ││ │ │認識的…,我坐到她太太常開的那台車時│ │ ││ │ │,還問他我頭髮掉下來被發現怎麼辦,他│ │ ││ │ │也說沒關係,有一次要等電影遇到他同事│ │ ││ │ │,我正好去廁所,然後他跟同事講完話還│ │ ││ │ │竟然拉著我在那邊晃…可是女人會希望公│ │ ││ │ │明正大的跟朋友說,這是我男友…我並不│ │ ││ │ │喜歡這個等待跟不能公開的感覺…尤其是│ │ ││ │ │離婚後,我更希望有男友是可以光明正大│ │ ││ │ │的…我想說我跟他之間比較不是一般已婚│ │ ││ │ │男人想在外面找刺激,我也不是平淡生活│ │ ││ │ │過久了想爬牆(也許也有一點)…。就一│ │ ││ │ │次見面後,以前的感情全都回來了。…當│ │ ││ │ │初我有男朋友,他有女朋友,我對他一見│ │ ││ │ │鍾情,他一開始追我,本來的男友才發現│ │ ││ │ │馬上要我選擇,我選擇了他,可是我現在│ │ ││ │ │開始覺得現在好像又循迴到當初的狀況,│ │ ││ │ │人不在身邊,我又怕寂寞…當時我還在東│ │ ││ │ │海讀大學,他到交大讀博士班,也不在我│ │ ││ │ │身邊,所以我才會吃醋猜疑 │ │ │├───┼───────┼──────────────────┼─────┼───────────┤│ 9 │103年7月19日 │Jason Lu:你跟他出去後,會在車上挑逗│ 上證七 │ HTC Desire ││ │下午4時38分至 │?還是吃飯後都會去恩愛?等等 │ │(鑒真報告第163頁至166││ │同日5時11分許 │王希文:有在車上過,不舒服,那是見面│ │頁王希文與網友Jason Lu││ │ │的時間太短時…不完全每次見面都有…我│ │於FB談話) ││ │ │很喜歡再一起手牽手閒晃的感覺,…兩次│ │ ││ │ │離婚後都有在外面過夜…但很難湊時間。│ │ ││ │ │反正我男友超喜歡我的… │ │ ││ │ │Jason Lu:男友就是每次幾次呢、兩三次│ │ ││ │ │很少吧 │ │ ││ │ │王希文:每次一次,要知道..年紀大了│ │ ││ │ │很難了 │ │ ││ │ │Jason Lu:你滿足嗎?你容易嗎? │ │ ││ │ │王希文:可是男友太久..所以到後來容│ │ ││ │ │易不舒服…他說跟我在一起像喝了一百罐│ │ ││ │ │蠻牛,都不覺得累,我上次才問他可不可│ │ ││ │ │以縮短時間…奇怪,我其實對丁字褲不是│ │ ││ │ │很感興趣,可是偏偏你穿了我就受不了,│ │ ││ │ │他寫的,然後有時他就會提醒要我約會時│ │ ││ │ │穿… │ │ ││ │ │Jason Lu:不脫直接進去就很刺激,對嗎│ │ ││ │ │王希文:有脫啦…危險動作不做,沒有肛│ │ ││ │ │交,其他差不多該有的都有啊 │ │ ││ │ │JasonLu:有沒有過白天偷情,晚上又被老│ │ ││ │ │公要? │ │ ││ │ │王希文:有 │ │ │├───┼───────┼──────────────────┼─────┼───────────┤│ 10 │102年10月10日 │金桔檸檬(即王希文大學同學蔡明宏):│ 上證八 │家中hinet信箱郵件 ││ │上午1時42分 │強烈建議妳放掉跟蒲公的這段情吧,你們│ │ ││ │ │是不可能會有結果的,而且是不可能被祝│ │ ││ │ │福的,如果不放掉,妳永遠也遇不到下一│ │ ││ │ │個他 │ │ │├───┼───────┼──────────────────┼─────┼───────────┤│ 11 │103年4月22日 │王希文:「你更遠,遠水救不了近火」 │ 上證九 │家中電腦hinet信箱,沈 ││ │下午3時37分許 │沈維忠:「有時還是會想到那時候」,「│ │維忠於103年9月14日發送││ │ │你是要用水燒火,姊姊好壞」 │ │電子郵件附加其與王希文││ │ │王希文:「那個賀爾蒙突然產生變化的時│ │FB對話內容檔案 ││ │ │候…哈」 │ │ │├───┼───────┼──────────────────┼─────┼───────────┤│ 12 │103年5月22日 │王希文:「我是說可是我不是你太太,在│ 上證九 │ 出處同上 ││ │深夜11時02分許│不對的地方不對的時間遇到你」 │ │ │├───┼───────┼──────────────────┼─────┼───────────┤│ 13 │103年5月22日 │王希文:「我知道你是被我騙到的」 │ 上證九 │ 出處同上 ││ │深夜11時12分至│沈維忠:「我能說姊姊要負責嗎」 │ │ ││ │34分許 │王希文:「要說你對我說算什麼?我也不 │ │ ││ │ │知道…可是我知道當時我對你是整個心噗│ │ ││ │ │通跳」,「但我對他的感覺跟你是差很多│ │ ││ │ │的…你有賀爾蒙的問題,他沒有」「但沒│ │ ││ │ │有當初去胡志明市不想放手不想回來的感│ │ ││ │ │覺…懂嗎??」 │ │ ││ │ │沈維忠:「那天在高鐵見面,看到妳的眼│ │ ││ │ │神蠻不捨」 │ │ ││ │ │王希文:「我是啊!!」 │ │ ││ │ │沈維忠:「你們去停車場時,我到星巴客│ │ ││ │ │買咖啡然後走到外面待了半小時吧」 │ │ ││ │ │王希文:「有時間回台灣的話要先跟我說│ │ ││ │ │,我在橋時間跟你見面」 │ │ │├───┼───────┼──────────────────┼─────┼───────────┤│ 14 │103年6月30日 │王希文:「我自己也還沒釐清,我對他的│ 上證九 │ 出處同上 ││ │9時48分至11時 │感覺跟你是差很多的…你有賀爾蒙的問題│ │ ││ │3分許 │,他沒有」 │ │ ││ │ │沈維忠:「你對我還有呀…我以為都過了│ │ ││ │ │六個月了」 │ │ ││ │ │王希文:「我現在對你也沒了,我是說當│ │ ││ │ │時有"愛上"的感覺」;「所以你沒發現我│ │ ││ │ │這兩個月很少跟你聯絡,因為對你的感覺│ │ ││ │ │變淡了!!而且在我需要時你也沒辦法在我│ │ ││ │ │身邊吧!!」 │ │ ││ │ │沈維忠:「嗯,找個真的能夠陪你的」 │ │ ││ │ │王希文:「我愛的沒辦法陪我,我沒有愛│ │ ││ │ │的卻對我這樣…」 │ │ ││ │ │沈維忠:「你愛我呀?」 │ │ ││ │ │王希文:「那個時候啊!!懷疑嗎?為什麼 │ │ ││ │ │會這樣問??應該說沒有到愛,但有很喜歡│ │ ││ │ │…不過真的,分開了,難過一陣子,也就│ │ ││ │ │好了…」 │ │ ││ │ │沈維忠:「認識你之前心都在妻子和兒子│ │ ││ │ │,多了你,又多了一個關心的對象,哪有│ │ ││ │ │單身呀」 │ │ ││ │ │王希文:「哈!還不如說你的身高外型是 │ │ ││ │ │我的菜…這比較重要吧!」「有這個才有 │ │ ││ │ │賀爾蒙變化」「當他開始喜歡上我的時,│ │ ││ │ │我知道我也沒有反對,但沒有悸動…那是│ │ ││ │ │專屬於你的感覺」 │ │ ││ │ │沈維忠:「嗯…我有種很爽的感覺耶,你│ │ ││ │ │遇過的人薪水和學歷我是最差的,被你這│ │ ││ │ │樣說我好高興」 │ │ ││ │ │王希文:「其實我會覺得你陪或他陪都不│ │ ││ │ │錯,但我跟你的未來大概會是平行線了…│ │ ││ │ │」 │ │ │├───┼───────┼──────────────────┼─────┼───────────┤│ 15 │103年7月27日 │王希文:「星期四前把筆電還他…我今天│ 上證九 │ 出處同上 ││ │深夜11時14分至│把檔案備份出來」 │ │ ││ │7月28日凌晨12 │沈維忠:「我建議你先拿到熟悉電腦的朋│ │ ││ │時54分 │友那,用專門軟體把硬碟處理一下」 │ │ ││ │ │王希文:「免得抓把柄」 │ │ ││ │ │沈維忠:「因為有軟體可以把重灌過的硬│ │ ││ │ │碟還原過」「你那台可能是小硬碟,照片│ │ ││ │ │?」 │ │ ││ │ │王希文:「沒辦法啦,你不在台灣沒人能│ │ ││ │ │幫我處理乾淨,照片刪掉了」 │ │ ││ │ │沈維忠:「換個硬碟吧,最簡單的辦法是│ │ ││ │ │拿到電腦公司去幫你換硬碟,花點錢但是│ │ ││ │ │安全」 │ │ ││ │ │王希文:「我跟你不到一個月吧」、「只│ │ ││ │ │是你高又帥吧」、 │ │ ││ │ │沈維忠:「那時肉多了些,看起來像個可│ │ ││ │ │以靠的牆壁是吧…而且那時的罩杯還蠻大│ │ ││ │ │的」 │ │ ││ │ │王希文:「肉多我可以接受但不代表我不│ │ ││ │ │喜歡肌肉,反正有被你電到」 │ │ ││ │ │沈維忠:「高壓電?我應該是微微的舒適│ │ ││ │ │的電,像是電療的舒適感」 │ │ ││ │ │王希文:「你看當時我是怎麼對你的,你│ │ ││ │ │是怎麼對我的」 │ │ ││ │ │沈維忠:「ㄟ…老實說,我被嚇到」 │ │ ││ │ │王希文:「美女跟你表白還被嚇到,一面│ │ ││ │ │流眼淚一面吃的」。 │ │ ││ │ │沈維忠:「因為你是第一個這樣對我表達│ │ ││ │ │的呀,我活了三十七年第一次」 │ │ ││ │ │沈維忠:「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我現在│ │ ││ │ │還是會想到那段時間」、「想你也是事實│ │ ││ │ │」 │ │ ││ │ │王希文:「我們這樣短短的,可以想到還│ │ ││ │ │會笑一下」、「我會很快樂的等著見你…│ │ ││ │ │我的前男友…變得更瘦更帥更有男人味」│ │ ││ │ │沈維忠:「開視訊給我看?不好啦,會不│ │ ││ │ │能睡覺」 │ │ ││ │ │王希文:「怎麼開?我手機沒裝skype」 │ │ ││ │ │、「你想看我?」 │ │ ││ │ │被告沈維忠:「我要控制慾望」 │ │ │├───┼───────┼──────────────────┼─────┼───────────┤│ 16 │102年5月至同年│許馥美曾在社區隔壁的陽光游泳池遇見王│本院卷二第│證人許馥美107年10月5日││ │11月間 │希文與蔡志偉肢體接觸狀似親密 │441頁以下 │之證詞 │├───┼───────┼──────────────────┼─────┼───────────┤│ 17 │102年9月9日至 │蔡志偉使用0000000000手機電話號碼於上│ 上證一 │ HTC Desire通聯記錄 ││ │102年10月22日 │開期間與王希文有18通通聯紀錄 │ │(鑒真報告第21-29頁) │├───┼───────┼──────────────────┼─────┼───────────┤│ 18 │102年6月1日至 │蔡志偉使用0000000000手機電話號碼於上│ 上證二 │ HTC Daimond通聯記錄 ││ │102年6月11日 │開期間與王希文有13通通聯紀錄 │ │ │├───┼───────┼──────────────────┼─────┼───────────┤│ 19 │102年10月3日 │王希文:救命,趕快幫我弄、最好五點半│ 上證十 │家中電腦hinet信箱(王 ││ │ │前幫我做好、下次讓你綁起來 │ │希文寄送予蔡志偉之電子││ │ │ │ │郵件) │├───┼───────┼──────────────────┼─────┼───────────┤│ 20 │102年11月11日 │蔡志偉:「Can you talk?」 │ 上證十一 │ HTC Desire ││ │下午3時1分 │王希文:「好的,宿舍有網路,那天我老│ │(鑒真報告Line還原檔蔡││ │ │公在旁邊,所以沒接」。 │ │志偉與王希文Line對話)│├───┼───────┼──────────────────┼─────┼───────────┤│ 21 │102年11月18日 │蔡志偉:「傳照片過來」 │ 上證十一 │ 出處同上 ││ │下午1時26分 │ │ │ │├───┼───────┼──────────────────┼─────┼───────────┤│ 22 │102年11月18日 │蔡志偉說:「關心一下,辣一點的更好」│ 上證十一 │ 出處同上 ││ │下午1時39分 │ │ │ │├───┼───────┼──────────────────┼─────┼───────────┤│ 23 │103年7月19日 │王希文:「但在我男友出現前半年,有另│ 上證十二 │ HTC Desire ││ │下午12時58分至│一個我的小學同學開始一直找我」「那個│ │(鑒真報告第148-149頁 ││ │1時10分許 │也是條件好,沒結婚不打算結婚」「當時│ │王希文與網友Jason Lu於││ │ │他跟我說,他可以當我永遠的小王,反正│ │FB談話) ││ │ │就這樣斷斷續續反覆」、「小學同學就住│ │ ││ │ │在我娘家附近」「我本來覺得有愛,沒關│ │ ││ │ │係…可是現在一個人時很孤獨…想找人聊│ │ ││ │ │天,最方便的合適的就是那個小學同學」│ │ │├───┼───────┼──────────────────┼─────┼───────────┤│ 24 │103年7月19日 │王希文:「我小學同學想要什麼我知道…│ 上證十二 │ HTC Desire ││ │下午4時25分、 │所以我才想問你」、「我可以接受有感情│ │(鑒真報告第162、167頁││ │同日5時21分許 │而有性,而我不確定我同學是否對我有感│ │王希文與網友Jason Lu於││ │ │情」、「我對同學不是真的都沒感情喔! │ │FB談話) ││ │ │只是男友的情更大」「小學同學也是這樣│ │ ││ │ │,這也導致了我無法辨別他是對我有興趣│ │ ││ │ │還是對身體有興趣」 │ │ │├───┼───────┼──────────────────┼─────┼───────────┤│ 25 │103年8月12日 │Jason Lu:「你同學呢」 │ 上證十二 │ HTC Desire ││ │下午4時42分至 │王希文:「他有女友了!所以他再約我吃 │ │(鑒真報告第170頁王希 ││ │49分許 │飯我就不跟他出去了…我的意思是小學同│ │文與網友Jason Lu於FB談││ │ │學有女友了。我何必去破壞人家」 │ │話)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