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610號上 訴 人 查世偉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被 上訴人 廖麗玉
林帝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陳柏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撤銷詐害行為等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