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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780號上 訴 人 陳家緣被 上訴人 周耿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5 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3,775 元,原審業於107 年5 月24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7 年6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可稽(見原審訴字卷第101 、107 、109 頁、原審板簡卷第65頁、本院上易卷第32頁),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67 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聲字卷第12-13 頁),並於107 年8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審法院答詢表可稽(見本院上易卷第21、23、25、2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