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上 訴 人 吳橞霓
吳櫂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被 上訴 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執行債務人李逸文對於被上訴人有房地買賣價金新臺幣198萬6206元債權存在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係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25號李逸文與其他繼承人、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81-82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判決,並於109年1月15日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上字第92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稿)可憑(見本院卷第107-123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