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38號上 訴 人 鄧青雲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家生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