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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2號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林明侖律師被 上 訴人 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思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