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2號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林明侖律師被 上 訴人 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思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