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04號上 訴 人 古東昌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古登嶽
古東滄追加被告 古東慶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追加被告古東慶應提出書狀表明是否同意上訴人追加為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