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02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蔡宜霖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鴻明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減縮本訴之聲明,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並減縮反訴之聲明,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本訴駁回蔡宜霖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㈡反訴命蔡宜霖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本反訴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陳鴻明應給付蔡宜霖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㈡部分,陳鴻明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蔡宜霖其餘上訴及陳鴻明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就蔡宜霖上訴部分,關於本訴部分,由陳鴻明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蔡宜霖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陳鴻明負擔;就陳鴻明附帶上訴部分,由陳鴻明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蔡宜霖(下稱蔡宜霖)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84萬元、驗收遲延違約金20萬4,120元,於本院減縮違約金請求為5萬2,920元,而聲明被上訴人共應給付89萬2,920元(見本院卷二第379、380頁);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陳鴻明(下稱陳鴻明)於原審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175萬9,920元,於本院減縮為136萬1,550元(見本院卷二第362頁);核兩造所為均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㈠蔡宜霖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9日與陳鴻明簽訂
城峰4FA1室內裝修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承攬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408萬元,應於103年12月2日完工;因被上訴人追加附表編號1至8、12至15所示工程,而應展延工期至104年2月14日,及因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2日後追加附表編號9至11、16-26所示工程,而再展延至104年4月23日,伊於該日完工,並於同年5月13日取得城峰社區裝修驗收證明。惟陳鴻明遲未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追加工程款36萬元,計84萬元,經通知亦遲未配合驗收,應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給付104年4月23日至5月13日間驗收遲延違約金5萬2,920元。爰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第8條第4項、第11條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陳鴻明應給付84萬元,及自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陳鴻明應給付5萬2,920元,及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鴻明則以:不爭執應給付蔡宜霖工程尾款48萬元、附表編
號1至7、10、16-18、20-22、24-26為追加工程等事,但附表其餘追加工程均屬原工程之一部,非為追加。蔡宜霖主張原工程、追加工程於104年4月23日完工,伊於同年月28日曾驗收,無違約;且驗收遲延違約金約定按尾款千分之3計算,至多2,520元。兩造約定工作日90天,至遲應於103年10月31日完工,伊認同週日不列計工作日一事,合理完工日為103年11月7日完工,而蔡宜霖實際未完工,伊不得已於104年6月1日入住,以完工日104年5月27日計算,蔡宜霖業已遲延162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蔡宜霖應按日給付以408萬元總價之千分之3計算之遲延違約金,計198萬2,880元,則經抵銷,蔡宜霖已無從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二、反訴部分:㈠陳鴻明主張:伊對蔡宜霖有遲延完工違約金債權198萬2,880
元,扣除工程尾款48萬元、原審判決認定之追加工程款14萬1,330元後,蔡宜霖尚應給付136萬1,550元。爰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提起反訴,聲明:蔡宜霖應給付陳鴻明136萬1,55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蔡宜霖就反訴部分則以:未遲延完工,陳鴻明不得請求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本訴部分駁回蔡宜霖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按:原審認蔡宜霖得請求工程尾款48萬元、追加工程款14萬1,330元,計62萬1,330元,惟陳鴻明得請求遲延完工違約金130萬9,680元,以其中62萬1,330元與蔡宜霖得請求之同額工程款抵銷);就反訴部分判決蔡宜霖應給付陳鴻明68萬8,350元(按:遲延完工違約金130萬9,680元扣除已抵銷之62萬1,330元),並附條件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駁回陳鴻明其餘請求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蔡宜霖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⒈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⒉命蔡宜霖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㈡陳鴻明應給付蔡宜霖89萬2,920元,及其中84萬元自104年1
0月21日起,其中5萬2,920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上廢棄⒉部分,陳鴻明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陳鴻明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並為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駁回陳鴻明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蔡宜霖應再給付陳鴻明67萬3,200元。
蔡宜霖對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00-301、362頁):㈠兩造於103年7月19日簽署系爭契約,約定蔡宜霖向陳鴻明承
攬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契約附件有估價單24張、材料所引說明表2張、設計圖及天花板平面圖2張。
㈡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尾款應於完工驗收無誤後一星期內一次付清。
㈢陳鴻明應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予蔡宜霖。
㈣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如工程未能如期完成,乙方(
即蔡宜霖)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款千方之三償還予甲方(即陳鴻明),本罰則由甲方自行由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之」。
㈤蔡宜霖於104年5月13日取得系爭房屋所在城峰社區之裝修驗收證明,陳鴻明於104年6月2日入住。
㈥蔡宜霖所提如原審卷二第35-82頁反面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
下稱Line群組對話紀錄)為蔡宜霖與陳鴻明及其家人間對話。
㈦若蔡宜霖請求陳鴻明給付追加工程款之主張為有理由,兩造
同意依蔡宜霖所提追加工程報價單所列單價70%計算追加工程款。
五、蔡宜霖主張其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4項、第5條第2項約定,請求給付工程尾款、追加工程款48萬元、36萬元,且陳鴻明驗收遲延,其得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給付驗收逾期違約金5萬2,920元,計89萬5,920元。陳鴻明對於應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及追加附表編號1至7、10、16-18、20-22、24-26工程不爭執,但抗辯追加工程款為14萬1,330元,其無遲延驗收,且違約金係按尾款千分之3計算,蔡宜霖遲延完工,應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198萬2,880元,爰為抵銷等語。陳鴻明就餘款136萬1,550元另為反訴請求,蔡宜霖則否認之。兩造爭點為:㈠追加工程款若干?㈡陳鴻明是否延誤驗收?㈢蔡宜霖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4項請求工程尾款48萬元、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請求追加工程款36萬元、及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陳鴻明給付5萬2,920元,有無理由?㈣陳鴻明以蔡宜霖應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198萬2,880元為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㈤陳鴻明依系爭契約12條約定,請求136萬1,550元,是否有理由?㈠追加工程款若干?⒈經查,蔡宜霖主張陳鴻明追加附表所示工程,陳鴻明不爭執
附表編號1至7、10、16-18、20-22、24-26為追加工程,否認其餘部分。又桃園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桃園裝修公會)就蔡宜霖是否施作附表編號8、9、11、12-14、15、19、23所示工程,鑑定認此等工程均不應認屬追加,詳細說明如附表鑑定內容欄所示,有該公會於105年5月1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25-246頁),上訴人就此屬追加工程一事,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為佐證,所述自非可採。
⒉兩造合意:若蔡宜霖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則依蔡宜霖所提追
加工程報價單(原審卷一第53-65頁)所列單價之70%計算追加工程款(見不爭執事項㈦);附表編號1至7、10、16-18、20-22、24-26均屬追加工程,且有施作,前已論及,依前開合意,追加工程款計算如附表本院認定之追加工程款欄所示,計14萬3,150元。
㈡陳鴻明是否延誤驗收?⒈蔡宜霖主張原工程及103年12月2日前追加工程於104年2月14
日完工,103年12月2日後追加工程於104年4月23日完工,陳鴻明本應於其通知後10日內驗收,迄至104年5月13日始為驗收;陳鴻明則抗辯其於104年4月28日驗收,無遲延等語。
⒉經查,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全部工程完竣後,蔡宜霖應即
通知陳鴻明驗收,陳鴻明應於收到驗收通知10日內偕同前往驗收,不得拖延,否則應支付按尾款千分之3計算之遲延賠償金(見原審卷一第13頁)。蔡宜霖於104年2月12日通知陳鴻明定於下週一請工程尾款,於同年月13日表示:「我今天親自帶幾個工人跟警衛報備,最後小部分調整」、「下午繼續局部調整」,陳鴻明於同年月14日開始驗收,蔡宜霖復於104年3月5日將工程改善說明以電子郵件寄送予陳鴻明,有104年2月12日至14日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城峰裝潢工程改建表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05-106頁、卷二第65頁反面-67頁);可見原工程及103年12月2日前追加工程(原工程之約定完工期限為103年12月2日,詳後述),已於104年2月14日完工,陳鴻明於是日即進行驗收。蔡宜霖持續修補瑕疵、施作追加工程後,於104年4月24日稱:「等等最後下週完成含追加全部完工,大清潔」,訴外人即陳鴻明之配偶連又禛即於104年4月27日約蔡宜霖於翌日(即同年月28日)晚間6點 30分驗收工程,而至同年月30日即要求蔡宜霖返還門禁卡等節,亦有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81反面、82頁),足認追加工程於104年4月28日應已完工,並由陳鴻明於該日驗收,陳鴻明無遲延驗收。
㈢蔡宜霖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4項請求工程尾款48萬元、系爭契
約第5條第2項約定請求追加工程款36萬元、及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陳鴻明給付5萬2,920元,有無理由?⒈工程尾款部分:經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4款約定,尾款應於
完工驗收無誤後,一星期內付清(見原審卷一第12頁);蔡宜霖主張陳鴻明應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陳鴻明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62頁),業已自認。是以,蔡宜霖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4款約定,得請求陳鴻明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⒉追加工程款部分:經查,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工程範圍得隨
時經雙方同意後增減之,增減工程之價款併入原訂最後兩期付款中平均增減支付(見原審卷一第11-12頁);陳鴻明追加附表編號1至7、10、16-18、20-22、24-26工程,工程款計14萬3,150元,前已論及,蔡宜霖應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如數請求。
⒊遲延驗收違約金部分:經查,系爭契約第11條有關驗收遲延
違約金之約定乃陳鴻明收受通知後逾10日未協同驗收,始需給付,而陳鴻明並未遲延驗收等事,均如前述,蔡宜霖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請求陳鴻明給付驗收遲延違約金。
⒋從而,蔡宜霖得請求陳鴻明給付62萬3,150元(計算式:480,000+143,150)。
㈣陳鴻明以蔡宜霖應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198萬2,880元為抵銷
抗辯,是否有理由?⒈陳鴻明抗辯原工程約定完工日103年10月31日,合理完工日10
3年11月7日,實際完工日104年5月27日,遲延162日,其得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以工程總價408萬元之千分之3按日計算,請求蔡宜霖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198萬2,880元,爰為抵銷;蔡宜霖則陳稱原工程約定完工日為103年12月2日,因陳鴻明於此前追加附表編號1-8、12-15工程,而展延至104年2月14日,因陳鴻明於103年12月2日後追加附表所示其餘工程,而展延至104年4月23日,其於104年4月23日完工,無遲延等語。
⒉原工程之約定完工日為何?
經查,系爭契約第4條第1款記載:工程期限自本合約書簽訂日(103年7月22日)起開工,全部工程應在90工作天內完工,至遲不得超逾103年10月31日等文字(見原審卷一第11頁),已可見兩造約定之工作天包含六、日;但系爭房屋所在之城峰社區定有「城峰社區裝修工程管理辦法」,其中第5條規定:夜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如有違反依裝潢施工扣款規則表之規定,每次沒收裝潢保證金2,000元(見原審卷一第67、77頁),蔡宜霖並立切結書承諾遵守,陳鴻明則就此切結同意任連帶保證人,切結書上並明載:「工程期間自103年7月27日至103年12月2日」,有切結書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4頁),而103年7月27日至103年12月2日間扣除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中秋節、國慶日)之日數即為90日,堪認蔡宜霖主張因社區施工期間之規定,兩造以系爭切結書合意變更原工程之完工期限為103年12月2日,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等語,信屬有據,陳鴻明否認,不足為採。
⒊蔡宜霖是否遲延完工?⑴本件追加工程為附表編號1至7、10、16-18、20-22、24-26所
示部分,業如前述;蔡宜霖主張編號1至7為103年12月2日前追加者,編號10、16-18、20-22、24-26為103年12月2日後追加者,陳鴻明則抗辯其應舉證追加日期為何日等語。
⑵經查,兩造約定原工程應於103年12月2日完工一事,如前所
述;且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如因陳鴻明追加工程或工程途中有所變更時,以致影響完工日期,則完工日期由雙方另行協商訂之;而本件兩造不爭執就追加工程未議定完工日期一事,兩造既僅約定原工程之完工期日,而未就追加工程之完工期日為約定,蔡宜霖自僅需就原工程之遲延完工負遲延責任。則蔡宜霖主張追加日期發生於000年00月0日後之部分,即附表編號10、16-18、20-22、24-26對其是否遲延原工程之完工應無影響。
⑶附表編號1-7之燈帶槽線板、追加雙層天花板加活動蓋板、天
花板追加長形造型方格檢修及活動蓋板,屬天花板工程,客廳之大型兩側垂直翼式窗簾盒則屬木作工程;依連又禛於103年10月16日在Line群組表示:「我覺得天花板能不要有樑的感覺就不要。本來有樑就要去修飾它。若為了裝飾燈去把天花板做這樣設計。我覺得有點過頭了…」等語,蔡宜霖回以:「…主臥應可照中午的版本改兩處成小邊,升高區加寬加長。燈帶就放床頭高櫃」等語,及陳鴻明之女陳儀潔於103年11月20日、27日在Line群組表示:「另外和室衣櫃這個要伸進去右邊拿東西的設計不方便,也是阿母主臥式窗簾旁的櫃子希望不要這麼做的原因」、「目前在討論客廳櫃的設計參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51頁反面、52頁);可見天花板於103年10月間施作,客廳之木作工程於103年11月27日前仍在施作,則上訴人主張編號1-7工程之追加日期為103年12月2日前等語,自屬可信。又桃園市裝修公會鑑定認:合約總價除以合約施作工作天為每日完成工作價金,本件為4萬5,333元(計算式:4,080,000÷90,元以下四捨五入),追加款除以4萬5,333元,為整體追加工程之合理天數乙節,有該公會106年11月15日鑑定報告書可證(見原審卷二第83頁),被上訴人雖否認於此,但亦未提出證據證明鑑定意見不可採,所述不足為採。又附表編號1至7之追加工程款計5萬5,860元,以前述標準計算,合理之追加日數為2日(計算式:55,860÷45,333,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則原工程之完工日應自103年12月2日展延至同年月4日。
⒋陳鴻明得否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請求遲延完工違約金
?金額若干?經查,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如工程未能如期完成,蔡宜霖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款千分之3償還予陳鴻明(見原審卷一第13頁)。兩造約定原工程應於103年12月4日完工,實際於104年2月14日完工,及約定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等節,前均論及;陳鴻明雖抗辯蔡宜霖於週六、日仍前往施工,並提出依城峰社區門禁卡/鑰匙借用登記表製作之城峰裝潢工程日誌為證,但依該文書之記載,蔡宜霖於104年12月5日後僅於104年12月29日(週日)前往系爭房屋,其餘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則未前往(見原審卷二第23-24頁);而城峰社區之施工,依規定須填寫施工登記表(見本院卷二第37、59頁),陳鴻明亦未提出城峰社區103年12月之施工登記表,是本件遲延完工日數之計算應扣除不得施工之週六、日及國定假日,蔡宜霖應遲延50日。又系爭工程總價408萬元,為兩造不爭,則陳鴻明應得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請求蔡宜霖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61萬2,000元(計算式:4,080,000×3/1000×50)。
⒌陳鴻明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經查,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遲延完工違約金由陳鴻明自行由蔡宜霖之工程款中扣除之(見原審卷一第13頁)。本件蔡宜霖得請求陳鴻明給付工程尾款48萬元、追加工程款14萬3,150元,陳鴻明得請求蔡宜霖給付遲延完工違約金61萬2,000元,均如前述。按民法第342條準用第322條規定,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銷;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銷;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銷。則以陳鴻明之債權先抵104年2月14日到期之工程尾款,次抵追加工程款後,蔡宜霖之工程尾款債權已無餘額,追加工程款則餘1萬1,150元。是本訴部分,蔡宜霖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請求追加工程款1萬1,150元。
㈤陳鴻明反訴主張蔡宜霖依系爭契約12條約定,應給付136萬1,550元,是否有理由?
經查,陳鴻明雖主張其遲延完工違約金債權為198萬2,880元,抵銷工程款後,仍得請求蔡宜霖給付136萬1,550元,但其債權為61萬2,000元,經抵銷後已無餘額,如前所述,其以反訴主張蔡宜霖依系爭契約12條約定給付136萬1,550元,自屬無據。
㈥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蔡宜霖得請求追加工程款1萬1,150元,而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追加工程款應於完工驗收無誤後一星期內一次付清,追加工程於104年4月28日完工驗收,前已認定,蔡宜霖請求陳鴻明自104年10月21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可。是蔡宜霖得請求陳鴻明給付1萬1,150元,及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蔡宜霖本訴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請求陳鴻明給付1萬1,150元,及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無從准予。陳鴻明反訴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請求蔡宜霖給付136萬1,55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本訴應准許部分,為蔡宜霖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就上開反訴不應准許部分,判命蔡宜霖給付68萬8,350元,並為附條件之得免假執行宣告,均有未洽,蔡宜霖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3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本訴不應准許及反訴不應准許部分,分別為兩造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蔡宜霖上訴意旨及陳鴻明附帶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蔡宜霖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陳鴻明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晋良附表: 編號 追加工程 上訴人主張追加日期 上訴人主張之追加工程款 鑑定內容 本院認定之追加工程款 1 方格造型四邊燈帶槽線板 103年9月23日 9,600元 (12尺,每尺單價800元) 原圖說無燈帶槽線板,現場施工完成有燈帶部分 屬追加 12×800×70% =6,720元 2 主臥室追加為四邊燈帶槽線板 103年10月16日 13,600元 (17尺,每尺單價800元) 原圖說為前後燈帶槽線板,現場施工為四周 屬追加 17×800×70% =9,520元 3 主臥衣櫃追加改為雙層天花板、加活動蓋板 103年10月16日 8,800元 圖說無,現場有施工 屬追加 8,800×70% =6,160元 4 二女臥室天花追加為四邊燈帶槽 103年10月16日 12,800元 (16尺,每尺單價800元) 圖說為三邊燈帶槽,現場完工為四邊,數量應由16尺改為8.5尺 屬追加 8.5×800×70% =4,760元 5 男孩房天花上項追加為四邊燈帶槽 103年10月16日 12,800元 (16尺,每尺單價800元) 圖說為三邊燈帶槽,現場完工為四邊,數量應由16尺改為8.5尺 屬追加 8.5×800×70% =4,760元 6 浴室天花追加長型造型方格檢修及活動隔板 103年10月16日 7,200元 (9尺,每尺單價800元) 圖說無,現場有施工 屬追加 9×800×70% =5,040元 7 客廳追加大型兩側垂直翼式窗簾盒貼木(含加暗門櫃) 103年11月27日 27,000元 (18尺,每尺單價1,500元) 原圖說施工大樣圖有,現場有施工 屬追加 18×1,500×70% =18,900元 8 玄關區神明邊樑下隱藏式兩用衣櫃儲櫃追加內部多層多用途活動隔板 103年11月27日 4,000元 (4層,每層單價1,000元) 原圖說層板為廚櫃結構的一部分,不應記錄追加 非追加 0元 9 玄關區儲物間隱藏大片活動角鋼鐵門框追加改為不銹鋼材質 103年12月13日 10,000元 原圖說玄關區門片不銹鋼為門上結構的一部分,不應記錄追加 非追加 0元 10 木作活動隔板左右各4片中間4大片工資材料 103年12月13日 25,000元 原始報價單1.2項玄關區儲物間簍空天花上簡裝修層板。有施作。 屬追加 25,000×70% =17,500元 11 追加以夾板包壁紙追加工資料材 104年1月15日 6,000元 原始報價單第19項第5大項第1小項第a項次客廳區沙發背後牆表面整體木底板木皮裝飾,此工項應包含在內 非追加 0元 12 電視機背牆單面藏音響網線木架封板及上向隱藏理槽及暗門,追加大面積改為面貼洞石大理石 103年11月15日 36,400元 (38才,每才單價800元) 原始報價單第19項第5大項第2小項客廳區電視牆區裝修第2.1-2.8項次,調整互換無追加減,此項目涵蓋變更調整工項,不應記錄追加 非追加 0元 13 餐廳備餐櫃牆面貼特殊表面材質及兩側造型柱框面木皮裝飾,改為貼同玄關區大理石追加 103年11月7日 50,400元 (56才,每才單價900元) 原始報價單第20頁第7大項第7.8a .b .c .小項餐廳備餐櫃區牆面裝飾板,仿大理石磁磚,特殊表面材質三選一,內容已載明材料三選一,故此項應不追加 非追加 0元 14 和室塌塌米前木面踏板前沿追加長條原木實木收邊工 103年11月15日 3,000元 此木條為高架地板前緣收邊材質不應追加 非追加 0元 15 和室書桌上左右開放式書架/層板及燈帶改為上下多層書架及燈槽追加工 103年11月15日 5,000元 原始報價單第21頁第8大項第8.9小項和室書桌上左右開放式書架/層板及燈帶,7尺共21,000元,此工項重複,不應追加 非追加 0元 16 和室三等分壹大片移門(附門鎖兩固定一活動)改為木內框崁棉紙強化玻璃/ 門鎖取消 104年2月7日 8,0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8,000×70% =5,600元 17 外浴室追加置物抽屜櫃貼上大理石 104年2月7日 29,700元 (3.3尺,每尺單價9,0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3.3×9,000×70% =20,790元 18 浴室配件安裝追加淋浴間毛巾架/ 肥皂架/紙巾架含工料 104年3月23日 3,600元 (3個,每個單價1,2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3×1,200×70% =2,520元 19 走道區和室踏板側邊加裝飾玻璃層板櫃 104年3月23日 7,800元 屬本工程圖說合約項目,僅原位置方向不同邊,不應追加 非追加 0元 20 走道區加貼落地大片明鏡含木底板 104年1月31日 4,800元 (4尺,每尺單價1,2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4×1,200×70% =3,360元 21 主臥浴室追加毛巾架/ 紙巾架/ 肥皂架含工料 104年2月14日 3,600元 (3個,每個單價1,2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3×1,200×70% =2,520元 22 門口多功能高低櫃組.D45CM改追加抽屜矮櫃 104年1月12日 9,0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9,000×70% =6,300元 23 男孩房6尺床頭避樑暗櫃修改門片為三段式,中段為外掀門 104年1月22日 6,000元 (6尺,每尺單價1,500元) 原始報價單第26頁第14.4項,每尺1,100元為床頭避樑暗櫃結構的部分,應包含在內,不應追加 非追加 0元 24 全已完工後,追加冰箱上吊櫃(工資材) 104年3月20日 8,0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20,000×70% =14,000元 25 追加小怪獸拉籃完工後改為開門式內附拉籃 104年3月20日 12,000元 26 主臥室改實木地板貼差價 104年2月8日 21,000元 (7坪,每坪單價3,000元) 此工項確實有施作 屬追加 7×3,000×70% =14,700元 合計 36萬元 143,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