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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陳誼瑄

邱孝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育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算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

二、查聲請人陳誼瑄、邱孝儒(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育斌、楊智順(下合稱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8年8月13日107年度上字第1054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108年10月2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4,56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按【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0號卷(下稱最高法院卷)第49、50頁】。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以聲請人上訴利益僅141萬6,033元,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150萬元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800號受理後,聲請人於109年3月23日具狀撤回抗告,有上開裁定、民事抗告狀及民事撤回抗告狀附卷可參(見最高法院卷第9至22頁、第75、76頁)。聲請人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誤認得上訴而溢繳之第三審之裁判費,聲請返還,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