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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56號上 訴 人 游漢堂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被 上訴 人 游重英

游重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汪采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464名派下員同意選任上訴人為祭祀公業游兆琳管理人之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