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鄭光明
吳文豐蕭滌生陳三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複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被上訴人 林茂雄
黃其銓蔡怡昌曾慧鶯馮淑真陳玉雯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黃新為律師被上訴人 蔡文慶
王君如楊素珠周瑞祺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