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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86號聲 請 人 許永福代 理 人 楊宗儒 律師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魏長華間給付慰撫金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其為林芳盛之配偶,而聲請人與林芳盛於民國106年9月8日、9月11日在相對人與林芳盛共同住所調情並發生親密行為,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起訴請求林芳盛、聲請人應各賠償慰撫金1,000,000元之本息,現由本院以107年度上字第1186號給付慰撫金事件受理在案,惟相對人用為證明請求之證據係侵害聲請人隱私權所得之錄音檔案(下稱系爭錄音檔),屬違法取得之證據,欠缺證據能力,聲請人並已提出妨害秘密之告訴,現由檢察官偵查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於上開刑事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且所稱犯罪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若當事人所指該他人所涉罪嫌,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並未經起訴,即非屬刑事法院認該他人有何犯罪嫌疑,自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關於持為證明聲請人與林芳盛共同侵害相對人配偶權之系爭錄音檔,係侵害其隱私權,而認相對人涉犯妨害秘密罪嫌,然聲請人就其指述所提刑事告訴,現仍由檢察官偵查中,尚未提起公訴等情,業據聲請人自承在案(見本院卷第239、240頁),揆諸前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顯然與法不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案由:給付慰撫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