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72號上 訴 人 徐曉萱訴訟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香公間返還法人登記證書等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萬1,528元(包含本訴返還系爭文件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反訴第一審敗訴部分41萬7,896元、反訴部分第二審追加擴張452萬3,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上訴人僅繳納3萬2,239元,尚不足6萬7,27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7,27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