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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張峯境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劉佳燕律師上一人複 代理人 李宜蓉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譽騰

陳素月張芷瑄張芷綾上 訴 人 張晃銘

張瀞尹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美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