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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蕭涵云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春蘭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