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443號上 訴 人 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正發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上 訴 人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宜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李翰洲律師連星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撤回起訴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應以附件三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道歉啟事。
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及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除撤回起訴部分外)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孫宜君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龍旅行社)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旅行社)皆有經營西藏旅遊,在市場屬競爭對手。伊與訴外人陳小姐因其母旅遊時出現高山症狀況致生消費糾紛,陳小姐乃於民國106年5月3日在網路上有所留言(下稱系爭留言),後經雙方協調後已於106年5月10日順利化解爭議,但一六八旅行社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孫宜君(下稱孫宜君),卻利用該次糾紛,先於106年5月4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以下合稱系爭臉書網站)刊登如原審判決附件丙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並連結系爭留言,於系爭文章中扭曲事實,影射陳小姐之母出現高山症狀,係因伊之領隊不專業、不負責任且只為賺錢;又捏造事實稱伊出團之司機省油偷油不開空調造成遊覽車內缺氧所致;並稱伊之領隊、導遊去晚餐讓陳小姐等人單獨留在醫院,詳如附件甲編號2、3、4所示。雖系爭臉書網站於106年5月10日陳小姐刪除系爭留言後,隨即撤下系爭文章,但又再度於106年5月20日在系爭臉書網站登載陳小姐已刪除之系爭留言內容,伊於同年5月31日發現後懇請陳小姐通知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才再度撤下。詎一六八旅行社於106年5、6月間所舉辦對外開放之大型西藏旅遊講座(下稱系爭講座)上,除繼續播放系爭留言畫面外,孫宜君並在會上公開謊稱:伊之領隊要求陳小姐母女趕快回台灣,不要耽誤行程;又稱伊之領隊不帶消費者陳小姐母就醫,後來下場很慘,甚至陳小姐母因此得了嚴重的肺水腫並送回台灣;且目前正在與伊打官司;更捏造事實指稱陳小姐母女是由一六八旅行社領隊帶去就醫;並不實指控伊之領隊故意不開空調等情事;另捏造事實指稱伊於出發前一天才告知另四名女子無法及時出團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詳如附件甲編號1、3、5至8所示,惡意損害伊之商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應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旅行社之道歉啟事(南龍旅行社於原審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原審判命如數給付,惟南龍旅行社於上訴後撤回該部分之起訴;關於道歉啟事部分,原審判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應以附件二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道歉啟事,並駁回南龍旅行社其餘之請求,兩造各自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駁回南龍旅行社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應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旅行社之道歉啟事。另就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則以:本件係因陳小姐與其母親在106年4月中旬,原有意參加一六八旅行社舉辦之西藏旅遊團,但因參加人數滿額,所以改選擇行程類似的南龍旅行社,106年4月15日出發至西藏旅遊15天回國後,旋於106年5月3日15時09分,由陳小姐以「YuMin」名義,貼文「西藏印象」(即系爭留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評論),強烈批評南龍旅行社之領隊不專業,又不會處理事件;且陳小姐除於106年5月3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貼文系爭留言外,復陸續在網路上各大西藏旅遊討論區,同樣以「YuMin」名義,再於106年5月4日20時54分、20時59分兩度貼文,及於系爭留言中具體指摘南龍旅行社。孫宜君看到陳小姐以系爭留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官網告知其參與南龍旅行社的受害控訴內容後,心中非常不捨,另於自己臉書對於前開可受公評之事件,以系爭文章回覆旅客貼文時表示西藏為高海拔地區,容易發生類似的狀況,善意提供予準備到西藏旅遊的客人參考,僅就陳小姐貼文內容依自身經驗為適當評論,並非虛偽臆測,妄自推論。系爭文章根本從未提及「南龍旅行社」,也無其他任何旅行業者名稱出現,更無南龍旅行社所謂扭曲事實或影射之事。又一六八旅行社舉辦之系爭講座,乃孫宜君在公司內部之粉絲分享會,僅限粉絲參加,不對外公開,因講座內容涉及公司專業開發之行程,當場以圖文鄭重向聽講參加者公開聲明不得錄音錄影,惟南龍旅行社冒充一六八旅行社之粉絲,參加一六八旅行社內部活動,侵害主講者之隱私權及旅遊經驗、智慧財產與影音著作權,已涉嫌違反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刑責,且非法惡意秘密錄音,斷章取義,非法所取得之錄音及譯文,可信性低,不具證據能力。事實上當天系爭講座內容均未提及南龍旅行社,亦未播放陳小姐母女西藏旅遊行程及系爭留言,雖一六八旅行社或有提到另四名女子原報名106年4月1日青藏8日旅遊遭延期出發,惟此與南龍旅行社無涉,並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權利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南龍旅行社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另就南龍旅行社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2頁)㈠南龍旅行社及一六八旅行社皆有經營西藏旅遊行程,孫宜君為一六八旅行社法定代理人。
㈡消費者陳小姐與母親參加南龍旅行社所舉辦之西藏旅遊團而
與南龍旅行社發生旅遊糾紛,於106年4月15日出發至西藏旅遊15天回國後,於106年5月3日15時09分以YuMin名義貼文「西藏印象」即系爭留言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網站(見原審卷第63至65頁)。
㈢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於106年5月4日在一六八旅行社臉書
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公開貼文如原審判決附件丙所示之系爭文章並連結系爭留言,以回覆消費者陳小姐之貼文,嗣於106年5月10日曾撤下系爭文章後,復於106年5月20日在孫宜君臉書網站再次貼文系爭文章,並補上原106年5月4日之連結資料。
㈣孫宜君於106年5、6月間在一六八旅行社所舉辦之西藏旅遊
講座(即系爭講座)上發言介紹西藏旅遊(孫宜君於講座前一小時之發言內容如原審判決附件丁所示;譯文第1至6頁見原審卷第127至132頁、第7至11頁見原審卷第104至114頁)。
四、本件南龍旅行社主張孫宜君以一六八旅行社代表人所為之系爭文章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其商譽,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情,為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所否認,辯稱系爭文章及系爭言論並未提及南龍旅行社名稱,且其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等語。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及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據之事實為基礎所為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陳述或言論,即非屬善意、適當之評論,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㈡孫宜君於106年5月間在系爭臉書網站公開貼文系爭文章並連
結系爭留言,系爭文章中如附件甲編號2、3、4所示部分,有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⒈查孫宜君於106年5月4日、20日在系爭臉書網站公開貼文系
爭文章,並連結至陳小姐於106年5月3日以YuMin名義發表之系爭留言,有系爭臉書網站網路資料可證(見原審卷第16至27頁)。而系爭留言中指明:「…2017/4月中,原本想參加168的西藏團,但滿團了,所以選擇了行程類似的『南龍旅行社』。這卻是我非常後悔的決定,因為『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非常之不專業…」等語(見原審卷第21至22頁),孫宜君亦於其網站貼文中稱:「這個客人因為我們家額滿報不上,才找這家業者報名…」等語(見原審卷第16至21頁),客觀上足以使閱覽之人知悉南龍旅行社即為孫宜君於系爭文章所指涉之對象無疑。
⒉附件甲編號3所示部分
查系爭文章稱:「西藏司機因為省油偷油,不開空調就是為了省點油錢,卻會造成車內缺氧,造成嚴重高反,這不是人為疏失,是什麼?領隊連西藏司機偷油沒開壓縮機都不懂,還讓客人在車上缺氧六七天,才換車…這些業者領隊不專業,還把責任都推給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19、20頁);對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中稱:「事件一…在2017/4/16下午,我因為車內太悶而暈車吐了,和南龍旅行社的領隊反應,他卻說是我自己不吃暈車藥的問題,不是車子沒冷氣!直到第六、七天,也有團員反應這問題後,才換了車,『結果是車子沒有冷媒!』真讓人無言!」等語(見原審卷第23頁),可知系爭留言內容稱車子沒冷氣是因為沒有冷媒,並因此更換車輛,且既已更換車輛,即足認當時並非為省油錢,藉口不開冷氣,否則只要重新開啟空調即可,不必更換車輛。然孫宜君卻妄自推論西藏司機為省油偷油沒開壓縮機,而以此指摘南龍旅行社領隊不懂此情係不專業,是其評論之基礎事實即當時司機偷油省油,並非真實,孫宜君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上述言論足以貶損一般消費者對於南龍旅行社之評價,因此,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附件甲編號2、4所示部分
按旅行社經營旅遊行程之品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得為「適當」之評論。查,系爭文章稱:「誰說高山症是體質關係,這領隊幾乎跟坊間全台灣大部分業者一樣,不負責任,只為賺錢,把高山症的發生都丟給客人體質問題,混淆視聽,推卸責任…若領隊不專業,向上面這客人媽媽,被她們惡整到高山症,倒下還怪是客人問題,自己在西藏沒有早晚吃丹木思…」,及「把客人丟到醫院後,自己跟導遊去吃晚餐,卻不在醫院留守一人照護旅客,離譜至極,簡直無言…」等語(見原審卷第19、20頁);對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中指稱:
「2017/4/17,事件二…(因前一日,我吐太慘,所以今日選擇不走行程,在飯店休息一日)而我媽媽在17號吃中餐時,有了高原反應,整個人暈到無法站立,上吐下瀉的,從中午12點到晚上8點多,一路南龍旅行社,沒半人通知在飯店的我,也就算了,整整八個多小時,也沒送我媽媽去醫院,還讓我媽媽吃安眠藥在車上睡,然後繼續走行程!!直到8點多,團員扶我媽媽進我房間時,我才得知一天的事!最誇張的是…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去吃完晚餐到9點半多,才回來飯店接我和我媽去醫院!(在這一小時多中,我完完全全找不到領隊的人!)送醫院的路上,這個領隊還不斷責怪是我媽媽自己沒吃丹木斯,到了醫院,醫生說是缺氧,我才又得知…原來一整個下午到晚上,這領隊沒給我媽吸過半口氧氣!!!後來,領隊和導遊都說有事要處理,就先走了…二個多小時內,留我自己一個人在醫院陪我媽媽,一整個讓人無法再信任南龍旅行社的領隊!!…南龍旅行社…他們的領隊…非常不專業、又不會處理事情,只會怪客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4至25、27頁),足認系爭文章中以南龍旅行社領隊將高山症之發生歸因於旅客體質問題、去吃晚餐而未在醫院留守照護旅客等情而指摘不專業部分,確係基於系爭留言之內容中所提及南龍旅行社領隊責怪陳小姐母親未服藥導致高山症及大部分時間未留在醫院陪伴陳小姐及其母親之情,所為之意見評論,且所使用之語言、文字雖令南龍旅行社不舒服,但並未逾越適當合理之評論範疇,非為對於南龍旅行社之侵權言論。
㈢一六八旅行社於106年5、6月間所舉辦之系爭講座,孫宜君
所為之系爭言論即如附件甲編號1、3、5、6、7、8所示部分,有無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⒈按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
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南龍旅行社提出孫宜君於106年5、6月間在一六八旅行社所舉辦系爭講座上所為系爭言論之錄音光碟為證據(見原審卷第29頁),雖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質疑南龍旅行社係派人冒充一六八旅行社之粉絲並違法錄音,侵害其隱私權及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等,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孫宜君於系爭講座中曾言及:「在座的各位不見得都是客人,很多都是旅行社的業者」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且證人即南龍旅行社總經理助理袁珮萱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是否有曾經參與過一六八公司舉行之旅遊講座?若有,時間為何?地點為何?)有,時間是106年6月10日,地點是在台中市○○○路的台灣文化會館。旅遊講座是西藏的旅遊講座。」、「(問:你是何時及如何報名前述講座?報名時所登記的姓名資料是否有據實抑或是用假的姓名資料?)我沒有報名,我當天在講座的時間直接到現場,告訴承辦人員要參加講座,承辦人有問我有沒有報名,我回答說沒有,於是他拿了一個本子登記簿讓我寫下姓名電話,我留的是真名真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0
4、208頁),足認系爭講座是對外公開,孫宜君並知悉在場者包括同業在內,應無侵害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隱私權可言;又為呈現並保存孫宜君在系爭講座上所為之系爭言論內容,採取除錄音以外之其他證據方法確有困難性,且該採證方式非暴力方式,應屬最小侵害之手段;況且南龍旅行社於本件訴訟中提出錄音光碟作為系爭言論內容之證據,未見有其他非法使用之事證;準此,權衡南龍旅行社取得證據之目的、手段、必要性及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所受損害之程度,應認該錄音光碟及譯文(見原審卷第29、104至111、127至132頁)具證據能力,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無證據能力,尚無足採。
⒉附件甲編號1、3、5、6、8所示部分①附件甲編號1所示部分,查系爭言論稱:「…兩母女…他們
的客人媽媽的女兒,就是女兒看到我們的團隊,那也知道我們家,本來要報名我們家168的,但是因為我們家額滿,真的報不進來,所以一看到我們就好像看到救星,就一直說找我們家領隊…她的媽媽竟然是由我們的領隊送他們去醫院的,她們的領隊是不送他們的客人去醫院…」等語(見原審卷第105、128頁),指稱係由一六八旅行社領隊曾佳玲帶陳小姐母親去醫院就診,從其稱「兩母女」及女兒本來是要報名一六八旅行社之西藏行程,卻因額滿而改報其他旅行社等語,對照其在系爭臉書網站所貼系爭文章稱「這個客人因為我們家額滿報不上,才找這家業者報名」「這客人媽媽,被她們惡整到高山症」等語並連結系爭留言(針對南龍旅行社之評論,見原審卷第18、23、20頁),足以使參與系爭講座之粉絲知悉系爭言論所稱不送客人就醫之領隊屬於南龍旅行社。再者,參照陳小姐之系爭留言:「…我真的真的真的非常的感謝168旅行社的"曾佳玲-以西"她是我去年在張家界的領隊,雖然我是跟著別家旅行社出發的到西藏的,但我在西藏有任何大、小事件,卻都是她無私地在幫我的忙!!…」、「…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去吃完晚餐到9點半多,才回來飯店接我和我媽去醫院…後來,領隊和導遊都說有事要處理,就先走了…二個多小時內,留我自己一個人在醫院陪我媽媽,一整個讓人無法再信任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還好有168的領隊以西,得知我媽在醫院後,立馬過來了解情況,也陪我在那待了二個小時)」等語(見原審卷第22、24、25頁),可知系爭留言清楚明白的敘述是南龍旅行社的領隊送陳小姐及母親送醫,一六八旅行社之領隊曾佳玲僅在醫院陪伴陳小姐2個小時,然孫宜君在系爭講座卻稱陳小姐及母親當天是由其領隊送去醫院,南龍旅行社之領隊是不送客人去醫院,是其知悉上述言論並非真實,且上述言論足以貶損一般消費者對於南龍旅行社之評價,因此,構成故意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②附件甲編號3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上去很多時候上連
司機都會修理你,他那個團就是司機不開空調,哦不開空調,然後造成客人嚴重的高反…有的司機比較厲害,他看你這個領隊菜鳥,他就偷油…」(見原審卷第108、131頁),而此部分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詳如前述,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
③附件甲編號5、6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別家的旅行社
抄我們的行程,一模一樣,他們的客人第二天就高山症了。高山症很嚴重,他們的領隊就叫他們的客人回臺灣,兩母女,你趕快回臺灣,為什麼呢?如果說,繼續留的話,他說:這樣子你會耽誤他們其它客人的行程,我們沒有人可以留下來顧你…就是女兒看到我們的團隊,那也知道我們家,本來要報名我們家168的,但是因為我們家額滿,真的報不進來…就是說,現在我媽媽得高山症,那領隊一直逼我們回臺灣,那怎麼辦?…她的媽媽竟然是由我們的領隊送他們去醫院的,她們的領隊是不送他們的客人去醫院,一直逼她們回去,然後後面發生非常多的慘劇,造成她嚴重的肺水腫、高山症,後來送回臺灣。」(見原審卷第105、128頁),然從系爭留言可知,並無提及南龍旅行社領隊要求陳小姐與母親回台灣,及該領隊不帶陳小姐母親就醫,陳小姐母親得了肺水腫送回台灣,陳小姐及母親係由南龍旅行社送醫的等情(見原審卷第24頁),且陳小姐母親有走完行程,未得肺水腫而回台(見原審卷第26頁),足見系爭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構成侵權行為。
④附件甲編號8所示部分,系爭言論稱:「你看,這個什麼被
南…這個什麼被南×啦吼!剛剛這四個小女孩也是被他們放鴿子的,哦~也是一樣,那他們有時候是七天前通知、三天前通知,有時候甚至是一天前通知。」(見原審卷第111頁),惟南龍旅行社主張:該四名女子於106年1月初下訂,其於1月中就已告知渠等無法於4月1申辦入藏證並立即退訂,非如孫宜君所稱係「7天前通知、3天前通知,有時甚至是1天前通知」消費者等語,並提出該四名女子其中一人於網路關於1月初下訂金,約1月中業務告知4月1日下不來之留言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160頁),而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言論前揭部分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足見系爭言論此部分虛偽不實,並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構成侵權行為。
⑤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系爭言論未指名道姓,並未提及
南龍旅行社名稱等語,查證人袁珮萱於本院具結證稱:「(提示原證8,請問證人於參加上述講座時,有無播放原證8之圖片或影片?若有,如何播放?)原證8這些連續照片都有,就是一邊講一邊換頁,是投影部分,來來回回顯示好幾次。」、「(問:承上,若有播放原證8之影片,則播放當時係說明或討論何種事情?是否能一一說明(提示原審判決附件丁)?)第5、8頁(標示本院卷第32頁)孫宜君一邊講一邊出示原證8的照片,他講的內容就如附件丁第5、8頁我標示的部分。」(見本院卷第204、205頁),而原證8內容包含系爭留言影像檔及孫宜君貼文客戶「被南龍×××莊孝維的感覺真的很糟糕!期待了兩三年、嚴選了好幾間、繳了錢等待了大半年…竟然一句抱歉原價退款…」留言(見原審卷第171至176頁),對照證人袁珮萱稱孫宜君於播放原證8時,邊講述「像上面這位客人不舒服還被領隊修理啊!你趕快回去,你不要留下拖累!你不舒服你趕快回去!不然,我們沒有人力照顧你啊!怎樣,大局為重,我要照顧整團的客人」(見本院卷第31頁)、「你看,這個什麼被南…這個什麼被南×啦吼!剛剛這四個小女孩也是被他們放鴿子的,哦~也是一樣,那他們有時候是七天前通知、三天前通知,有時候甚至是一天前通知。」(見本院卷第32頁),是足以確認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而證人即一六八旅行社之客服人員張孝慈雖於本院證稱:孫宜君於系爭講座完全沒有提到南龍旅行社這5個字、及當天並未播放有關系爭留言之貼文、照片或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13、214頁),然前述系爭言論是說「像『上面』這位客人…」,而非「前面講過這位客人…」或其他特定方式,足見孫宜君在為該言論時,確實上方有顯示關於陳小姐母女之資料,方會稱「像『上面』這位客人…」,是堪信證人袁珮萱前開證述內容為真實,則孫宜君在講述系爭言論時,既有播放系爭留言,則附件甲編號1、3、
5、6所示部分,即足使人聯想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從而,之後孫宜君在提到附件甲編號8所示「這個什麼被南…這個什麼被南×啦吼」,亦足使人聯想係在指涉南龍旅行社。因此,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辯稱系爭言論並非針對南龍旅行社云云,即非可取。
⒊附件甲編號7所示部分
查系爭言論稱:「…兩母女…現在在打官司,賠了十幾萬給她。」(見原審卷第105、106、128、129頁),南龍旅行社則主張其與陳小姐已於106年5月10日達成和解,其亦係退還團費予陳小姐母親,系爭言論該部分所言不實等語。查,陳小姐因對南龍旅行社後續處理非常不滿,乃主動貼文系爭留言至一六八旅行社臉書,控訴被害經過,詳如前述;再參諸陳小姐另貼文具體指謫南龍旅行社:「西藏通訊發達無比,不是不了解狀況,是你們假裝不了解,只想推卸責任抹黑客人!你們可以繼續說謊」、「像你們這樣不守信用、又繼續推拖拉,不提出具體賠償方案與道歉聲明,我們就觀光局、法院見,決不寬貸!」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可見陳小姐公開聲明要和南龍旅行社雙方「觀光局、法院見」,且根據南龍旅行社之官網記載,陳小姐母女參加106年4月15日出發至西藏旅遊15天之團費為115,800元起(見原審卷第150頁),因此,孫宜君稱陳小姐與南龍旅行社在打官司,南龍旅行社賠了十幾萬元給陳小姐等語,雖較為誇大,但非全然無據,有前開相當之證據確信所言為真實。至於南龍旅行社主張其當時已與陳小姐和解,退還團費給陳小姐,然此為南龍旅行社與陳小姐間之私事,南龍旅行社並未舉證證明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於當時已知悉其等間係以和解而非以訴訟方式解決,從而,亦難認是對於南龍旅行社之侵權言論。
㈣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以附件一所示之刊登方式及內容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承前所述,系爭文章中如附件甲編號3部分,及系爭言論中如附件甲編號1、3、5、6、8部分,虛偽不實,足以貶低南龍旅行社之商譽,而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又孫宜君為一六八旅行社之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125頁),其因執行一六八旅行社職務而為系爭文章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南龍旅行社之商譽,即屬一六八旅行社所為之侵權行為,因此,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是南龍旅行社另依民法第18條、第185條第1項規定為同一聲明請求部分,即無庸再行審酌。
⒉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又按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基上,名譽被侵害者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行為人之經濟狀況,考察客觀時間、空間與特定對象之環境、條件,以審判時仍具有必要性者,方堪許之。
⒊查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在系爭臉書網站發表前述侵害名譽
之系爭文章,致使不特定之使用者均可見聞;以及舉辦粉絲講座,使有意願參加西藏旅遊行程等人共見共聞前述侵害名譽之系爭言論,而影響消費者旅遊行程之決定,確有必要以一定之公示方法以回復南龍旅行社因該等侵權言論所受損害之名譽。惟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係於公開之系爭臉書網站發表系爭文章及對外舉辦系爭講座為系爭言論,並非訴諸於報紙報導方式,而報紙與網站閱覽群不同,且參與系爭講座者為一六八旅行社、孫宜君之粉絲與旅行社同業,是以南龍旅行社請求在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在旅遊官網、臉書網站(含公司官網及社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其規格尺寸大小,長度須大於網頁頁面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以上),以及在旅報週刊、旅奇週刊兩大同業週刊各刊登半頁之方式,刊載道歉聲明,即足以適度回復南龍旅行社之名譽,則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應准許。又關於道歉啟示內容部分,上訴人主張應依附件一所示為之。然附件一僅概括指稱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多次捏造不實內容」,並未指明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之侵權言論為何,是道歉啟事之內容應限縮為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於本件經認定構成侵權言論之範圍,至於其末行有關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並保證爾後絕不再犯」部分,旨在預防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再為侵及南龍旅行社名譽之行為,核非屬藉此回復南龍旅行社名譽之範疇,顯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難認允當,自應予刪除。另原審僅認附件甲編號3部分構成侵權行為,而判命道歉內容僅限該部分,如附件二所示,亦非適當。是本院爰就附件一道歉啟事中具體如附件三所示部分准許之;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南龍旅行社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應以附件三所示之方式及內容刊登對於南龍旅行社之道歉啟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就附件甲編號
1、5、6、8部分,為南龍旅行社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南龍旅行社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即附件甲編號3部分),原審為南龍旅行社勝訴之判決;及不應准許部分(即附件甲編號2、4、7部分),原審判決為南龍旅行社敗訴之諭知,均無不合,一六八旅行社與孫宜君之上訴、南龍旅行社之其餘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南龍旅行社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一六八旅行社及孫宜君之上訴均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南龍旅行社之聲明)┌────────────────┬───────────────┐│ 刊 登 內 容 │ 刊 登 方 式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孫宜君前於民國106年間多次捏造不 │官網、臉書網站(含該公司官網及││實內容損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社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致侵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刊登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其規││名譽,為此向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格尺寸大小,長度須大於網頁頁面││司致上萬分歉意,並保證爾後絕不再│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以上),││犯。 │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蘋果日報第一版以不得小於11公││(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分乘以12公分之篇幅刊登,並於旅││ │報周刊、旅奇周刊兩大同業週刊各││ │刊登半頁。 │└────────────────┴───────────────┘附件二(原審判決)┌────────────────┬───────────────┐│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孫宜君前於民國106年間所為侵權言 │官網、臉書網站(含公司官網及社││論(即在網站公開貼文,妄自推論西│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藏司機是為省油偷油沒開壓縮機,而│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長度須大於││以此指摘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頁面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領隊不懂此情為不專業),損害南龍│以上),並於旅報周刊、旅奇周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致侵害南龍旅│兩大同業週刊,各刊登半頁。 ││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為此向南│ ││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致上萬分歉意│ ││。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 │└────────────────┴───────────────┘附件三(本院判決)┌────────────────┬───────────────┐│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孫宜君於民國106年5、6月間在本人 │官網、臉書網站(含公司官網及社││臉書官網及講座陳稱:西藏司機是為│團網站)及孫宜君臉書網站,刊登││省油偷油而不開空調,南龍旅行社股│於首頁頂端連續20日(長度須大於││份有限公司領隊都不懂等語;以及在│網頁頁面1/2以上,寬度為長度1/2││「西藏印象」粉絲團講座陳稱:由一│以上);並於旅報周刊、旅奇周刊││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領隊帶南│各刊登半頁。 ││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陳小姐│ ││母親就醫、南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領隊不帶陳小姐母親就醫、要求陳小│ ││姐母親回臺灣、並送得了肺水腫之陳│ ││小姐母親回臺灣、於出發前一天才告│ ││知另四名女子無法即時出團等,均屬│ ││不實言論,致侵害南龍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之名譽,為此向南龍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致上萬分歉意。 │ ││ │ ││道歉人: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負責人孫宜君)、孫宜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