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8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複 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被上訴人 郭賜俊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周美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七項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千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郭賜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上訴人負擔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郭賜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