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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86號聲 請 人 郭賜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間給付利息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主文就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未判決,應係裁判脫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原審共同原告周美君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與周美君各為一部勝、敗判決,相對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僅周美君提起附帶上訴,聲請人既未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判決即無諭知關於聲請人附帶上訴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就其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為補充判決,為無理由。至於聲請人與周美君於本院擴張聲明部分,因聲請人擴張之訴獲全部勝訴判決,故無庸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周美君則受一部敗訴判決,應負擔敗訴部分訴訟費用,則本院判決主文第7項關於擴張之訴訴訟費用(含聲請人與周美君部分)諭知「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周美君負擔」,核無裁判脫漏之情,併予敘明。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