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林育德被 上訴人 賴麗真(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林敏浩(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蘇松輝姚文亮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佩縈
章育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道○段○號8樓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李岳霖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岳霖住臺北市○○○道○段○號8樓」。主文及理由欄第11行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