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49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慧明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嘉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係以兩造目前就本案相關爭議正在磋商往和解方向進行,依法陳明停止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89條所規定之情形相合等情為理由。
二、按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雖具狀陳明願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相對人業已具狀表明不同意本案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