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9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903號上 訴 人 許順興

黃奕齊金易德何研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上 訴 人 林冠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2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許順興等四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丁○○、戊○○、丙○○、甲○○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並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乙○○不得以網路留言、發傳單之方法,散布足以損害上訴人丁○○、戊○○、丙○○、甲○○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

丁○○、戊○○、丙○○、甲○○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乙○○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乙○○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丁○○、戊○○、丙○○、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戊○○、丙○○、甲○○(下稱丁○○等四人)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嗣經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丁○○等四人並追加請求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有民事準備狀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則依上說明,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係擴張聲明,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丁○○等四人主張:丁○○為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下稱懷生國中)前任校長,戊○○為懷生國中學生事務處主任,丙○○為懷生國中前任生活教育組長,甲○○為懷生國中前任學生家長會會長。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下稱乙○○)之子於民國(下同)103年12年9日之週會期間有手插口袋、站三七步,且不聽師長勸阻情形,戊○○、丙○○因此對其為管教行為。乙○○知悉後心生怨懟,於其所設置之「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公開部落格上(網址:https://thundercat-ghlin.blogspot.tw/、下稱系爭部落格),連續張貼如附表五所示之文章,侵害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則丁○○等四人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乙○○刪除如附表五所示文章。又乙○○張貼文章迄今並無停止更新跡象,其文章結尾通常都會以待續二字表示文章會持續更新,足認乙○○之妨害名譽行為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渠等名譽有持續受侵害之虞,故丁○○等四人亦得請求乙○○不得再以網路留言、散布謠言、發傳單或其他方式,妨害丁○○等四人之名譽。丁○○等四人亦得請求乙○○賠償丁○○非財產上損害26萬元、戊○○15萬元、丙○○15萬元、甲○○13萬元。丁○○等四人並請求乙○○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系爭部落格上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200天,並將其設定為置頂文章以供瀏覽系爭部落格之讀者閱覽,以回復渠等名譽。爰求為判決如附表一所示等語。至於乙○○反訴主張之損害,顯非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舉之人格權。丁○○等四人提起本訴,為合法行使訴訟權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丁○○等四人上訴部分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丁○○等四人並追加請求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並上訴及追加聲明:如附表三所示。答辯聲明:對造上訴駁回。

三、乙○○則以:乙○○所為如附表五所示文章為事實陳述,且其陳述係真實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得阻卻違法。附表五所示文章若為意見表達,則其意見為合理可受評論而得阻卻違法。附表五所示文章之評論對象,為懷生國中之不當管教事件或管理缺失,非僅針對丁○○等四人之私德,而與公益有關,則乙○○據此評論懷生國中教職員涉嫌不當管教,其評論之基礎事實確實存在,並非不實杜撰。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受損,實肇始於其自損名譽的不法作為,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乙○○並反訴主張因丁○○等四人惡意提起本案訴訟,侵害其名譽權、生活安寧權,以及構成對乙○○惡意騷擾,丁○○等四人應對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求為判決如附表四編號三至五所示等語。並上訴聲明:如附表四所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丁○○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為懷生國中校長

,於103年12月13日校慶當日在校長室與乙○○對談,談話內容如原審卷一第131至132頁即乙○○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所示。

㈡戊○○於104年5月19日為懷生國中學生事務處主任,當日以

少數學生於5月16日、17日會考期間未著校服破壞校譽為由,訓責九年級學生如何能當學弟妹榜樣。

㈢甲○○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31日為懷生國中前任學生家

長會會長,於105年5月13日以社群聊天軟體LINE向當時九年級學生家長發送訊息,內容為:「緊急事件通知:昨天早上十一點左左(5/12)有位自稱畢業家長,想要硬闖校門口囂張的要找校長,當被校警阻擋後,又改口要找會長,其行為怪異!並且今天早上(5/13)約10點有位男士騎著摩托車尾隨送完孩子的家長且敲打該家長車窗,並說一些抹黑污篾學校主任和老師的事情,其心可議,且已有違反常態的行為,最近社會事件頻傳,會長擔心每位學生及家長安全,因此希望各位家長如遇到類似情況請盡快通知會長或學校警衛,以便能通報給警察機構以做紀錄。明天的考場服務,也請大家務必提高警覺!請各位委員傳到各班,讓每位家長知悉」。㈣丙○○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為懷生國中學生事務處生活教育組長。

五、兩造爭執要點為:㈠本訴部分: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所示文章,是否侵害丁○○等四人之名譽權?是否阻卻違法?丁○○等四人得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丁○○等四人得否請求乙○○刪除如附表五所示文章,刊登道歉啟示,且不得散布足以損害渠等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㈡反訴部分:丁○○等四人提起本訴是否侵害乙○○之名譽權、生活安寧權及對乙○○惡意騷擾?乙○○得否請求丁○○等四人分別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乙○○得否請求丁○○等四人不得再妨害與誹謗乙○○之名譽及品德人格?乙○○得否請求丁○○等四人道歉?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本訴部分:

⒈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所示文章,是否侵害丁○

○等四人之名譽權?是否阻卻違法?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具不法性,依通說所採結果不法說,凡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可先認定其不法,惟加害人得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而不負侵權責任。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從而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保障,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信用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亦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此外為調和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首須區別侵害人格權者究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蓋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可言。關於事實陳述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揭示之理念,以合理查證為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所陳述之事實為不真實,但行為人應證明其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阻卻違法。至於意見表達侵害人格權之違法性,則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合理評論為阻卻違法事由。

⑵經查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所示文章,其中編號

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從客觀上就所指摘之事實觀察,確實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丁○○等四人有對待學生之違法管教行為,且乙○○指摘丁○○等四人「長期以黑道組織般壓制手段管理學生,欺壓霸凌師生」等文字,確實造成丁○○等四人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侵害丁○○等四人之名譽權。是丁○○等四人此部分主張,即屬有據。次查附表五編號2、5、9、11、15、16、24所示文章,其內容分別為乙○○向臺北市長投書之文字(編號2)、對丁○○等四人就學生管教事件之合理評論(編號5、24)、文章內容並未指明丁○○等四人(編號9、15)、籲請相關單位調查(編號16),因此就客觀上觀察,尚不足以使一般人認為丁○○等四人有對待學生之違法管教行為。且乙○○於附表五編號5所示文章指摘:「學務處主任是如何不對等地要求學生尊重校方、及校方尊重學生,無認錯的勇氣及態……如此言行不一卻只求威勢壓制學生的做法,其擔任教師的適宜性真是需要教育主管機好好地審視檢討(參考發生於2015.05.19學務主任黃X齊在臺上謾罵學生的態度及內容)」等文字,復於附表五編號24所示文章指摘:「之所以拿來對照的原因,是因為若有朋友看了筆者於文章所揭露的資訊,認為該等四位教師行為不檢、有辱校譽、嚴重損害師道風範及尊嚴、怎能再為人師表等有強烈不滿的訴求」等文字,雖其用語對丁○○等四人過於尖銳、不留情面,惟其文章之首同時陳述「本篇是對於丁○○等四人疑以假維護懷生國中名譽於105年11月初寄給筆者二件存證信函事件,筆者於正式處理因應前所作的一個對照事件評析文章」,所評論者與公眾利益有關,且評論所根據之事實,已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其動機並非以損害丁○○等四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應屬於合理評論。丁○○等四人於社會上之評價並無因此遭致貶損,其名譽權並無因此受侵害。是丁○○等四人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⑶次查乙○○所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

、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就兩造因學生管教行為發生爭執部分之陳述,固然與事實相符。但就丁○○等四人就管教學生之行為有無不當部分,兩造多次發生爭執,互相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丁○○等四人並無偽造文書、瀆職、誣告、妨害自由等犯罪嫌疑,乙○○並無妨害祕密犯罪嫌疑,有北檢泰調105他11693字第17575號函、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見原審卷一第32、234至237頁)、北檢玉敬104他1706字第43539號、北檢泰律105他3708字第58987號函、106年度偵字第6225號、6228號、6229號、7487號、19317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稽(見原審卷二第52至64頁)。乙○○另案請求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法院以106年度北簡字第7009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有判決影本可證(見原審卷二第65至67頁)。乙○○復請求丁○○等四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原法院以106年度北簡字第5437號判決駁回其訴,有判決影本可按(見原審卷三第36至37頁)。丁○○等四人另行自訴乙○○誹謗,經原法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自字第61號判決乙○○有罪,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有判決影本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10至115頁、本院卷二第567至578頁)。則據此足證乙○○不得僅以自身經驗而指摘丁○○等人管教學生不當,必須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且必須將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始得以阻卻違法。

⑷再查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

、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係以丁○○等四人對學生之不當管教為主要內容,其陳述並不具有時效急迫性,是乙○○自應以充裕時間,向丁○○等四人查證,並將丁○○等四人之陳述一併張貼發表,始得認為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阻卻違法。惟查乙○○僅以自身之經驗或輾轉聽聞他人陳述為主,即張貼發布該等文章,並未向丁○○等四人查證,亦未將丁○○等四人之陳述一併張貼發表,則依上說明,不能認為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從而乙○○此部分之陳述,侵害丁○○等四人之名譽權,不得阻卻違法。再查乙○○於該等文章內指摘丁○○等四人「說謊、包庇違法、欺壓霸凌、威嚇脅迫、如同黑道組織加害學生、圖私利、嚴重失職、悖離師道、羞辱歧視、唬弄欺瞞、構陷扭曲、仗勢濫權、睜眼說瞎話、胡亂篡改、蓄意抹黑、粉飾太平、捏造事實、隱匿事證」等意見表達,顯然指責從事教育及家長會長工作之丁○○等四人不足以為人師表、家長會長。但乙○○並未將其評論所跟記之事實一併公開陳述,亦即並未一併陳述兩造就學生管教行為發生爭執之始末,亦未將丁○○等四人之意見一併陳述,無從使公眾判斷乙○○之評論是否合理,故上開陳述不能認為係合理評論,不得阻卻違法。是乙○○辯稱有阻卻違法事由云云,並不足採。

⒉丁○○等四人得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丁○○為校長,戊○○及丙○○為教師,甲○○為家長會長,因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字,致丁○○等四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相當程度之貶損,精神上必然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次查乙○○為學生家長,未經合理查證即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字,並非合理評論,以及兩造之財產狀況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56至225頁)等一切情狀,認為丁○○、戊○○、丙○○、甲○○得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各為16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

⒊丁○○等四人得否請求乙○○刪除如附表五所示文章?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因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而受侵害,已如前述。則丁○○等四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乙○○應將上開文章刪除等語,應屬有據。至於附表五編號2、5、9、11、15、16、24所示文章,並未侵害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則丁○○等四人請求乙○○刪除該等文章云云,即屬無據。

⒋丁○○等四人得否請求乙○○刊登道歉啟示?

按名譽被不法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因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

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而受侵害,已如前述。次查乙○○侵害丁○○等四人名譽權之行為,係於系爭部落格為之,期間長達1年10月餘,則基於回復原狀之必要性,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認定,認為乙○○應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標楷體及16號黑色字體,張貼於系爭系爭部落格連續30日,並於張貼期間將附件二所示內容設定為置頂文章。是丁○○等四人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

⒌丁○○等四人得否請求乙○○不得散布足以損害渠等名譽之

消息、文字或圖片?按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有無侵害之虞,應以法院言詞辯論時為判斷時點。經查兩造就學生管教事件發生爭執,多所涉訟,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因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而受侵害,已如前述。

乙○○至今仍於系爭部落格就學生管教事件爭端持續張貼文字,亦為乙○○所不爭執。則乙○○既然已有多次侵害丁○○等四人名譽權之行為,且持續經營系爭部落格,兩造多所涉訟,則綜合上開一切情狀,應可推定乙○○將來有就本件學生管教爭端侵害丁○○等四人名譽權之虞。是丁○○等四人請求乙○○不得以網路留言、發傳單之方法,散布足以損害渠等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應屬有據。

㈡乙○○部分:

⒈乙○○主張:丁○○等四人於106年5月22日提起本訴,侵害

乙○○之名譽權,迫使乙○○為維護言論自由及因應丁○○等之惡意訴訟騷擾,參與民事訴訟及為維護權利付出相對之精神及勞力,並脅迫乙○○刪除部落格相關文章及隱匿相關行政違法及犯刑事偽造文書罪責,故意以惡意訴訟方法侵害乙○○受憲法保障之不受惡意訴訟騷擾的權利,意圖妨害乙○○揭露遭受丁○○等之公務員濫權違法及侵害申請救濟等事實的言論自由,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依民法第18條規定,對丁○○等持續以捏造事實及理由向其他第三人散佈以妨害及誹謗乙○○名譽及人格部分,請求去除其侵害云云。

⒉經查丁○○等四人之名譽權,因乙○○於系爭部落格張貼如

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

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而受侵害,已如前述。則丁○○等四人提起本訴,係實現保障自身訴訟權之正當行為,不具侵權行為之不法性。故乙○○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於原審反訴請求丁○○等四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請求丁○○等四人不得再以明知不實事實內容,於任何機關往來公文函、訴願案答辯書、司法訴狀、網路之任何官方網頁、臉書或Line的任何群組、電話或當面與他人連繫談話情境、發送實體傳單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散佈予其他第三人方式妨害與誹謗乙○○之名譽及品德人格,以及請求丁○○等四人登報道歉,並將道歉啟示張貼於懷生國中公佈欄為期1學期,公佈於懷生國中官方網頁頂置消息及重要消息為期1學期,並永久張貼於系爭部落格云云,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丁○○等四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㈠乙○○分別給付丁○○、戊○○、丙○○、甲○○各16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6月10日(於106年6月9日送達於乙○○之住所,見原審卷一第148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乙○○將張貼於系爭部落格如附表五編號1、3、4、6、7、8、10、12、13、14、17、18、19、20、21、22、23、25、26、27所示文章刪除。㈢乙○○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標楷體及16號黑色字體,張貼於系爭系爭部落格連續30日,並於張貼期間將附件二所示內容設定為置頂文章。㈣乙○○不得以網路留言、發傳單之方法,散布足以損害渠等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僅判決准許㈠、㈡、㈢部分,尚有未足。丁○○等四人上訴意旨再為請求如上開㈣部分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上開不應准許部分,丁○○等四人之請求,並非正當,原審判決丁○○等四人敗訴,並無不合。丁○○等四人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乙○○敗訴,核無違誤。乙○○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丁○○等四人於本院追加請求增加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亦無理由,不應准許。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於原審反訴請求如附表四編號

三、四、五所示,並非正當。原審為乙○○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丁○○等四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無理由。乙○○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前段、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 道歉啟事 ││緣本人乙○○自民國104年3月起,開始基於損害懷生國中之現任校長丁○○、現任學務主任戊○○、前任生活教育組組長金││易德、前任家長會會長甲○○等人名譽之故意,於本人所設置之公開部落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上連續 ││張貼文章,文章內容包含未經合理調查即自行臆測事實或以偏激不堪之言論,詆毀丁○○、戊○○、丙○○、甲○○等人名││譽之言詞,此情已造成渠等之名譽受有嚴重損害。 ││為此本人已深感悔意,爰已撤除所有文章,並保證日後不再以任何方法,不法損害渠等之名譽,爰請丁○○、戊○○、金易││德、甲○○接受本人乙○○最誠懇的道歉,特此聲明如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 道歉啟事 ││道歉人乙○○前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張貼下列文章,造成丁○○、戊○○、丙○○、甲○○名 ││譽之損害,道歉人乙○○特向丁○○、戊○○、丙○○、甲○○表達歉意,並於網路發文道歉。 ││┌──┬─────────┬──────────────────────────────────────┐ │││編號│張貼日期 │文章標題 │ ││├──┼─────────┼──────────────────────────────────────┤ │││ 一 │105年12月16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九) │ ││├──┼─────────┼──────────────────────────────────────┤ │││ 二 │105年12月15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與多位老師晤談(八) │ ││├──┼─────────┼──────────────────────────────────────┤ │││ 三 │105年12月14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八) │ ││├──┼─────────┼──────────────────────────────────────┤ │││ 四 │105年11月8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七) │ ││├──┼─────────┼──────────────────────────────────────┤ │││ 五 │105年10月24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請閱卷以追索相關函文資料(二) │ ││├──┼─────────┼──────────────────────────────────────┤ │││ 六 │105年10月19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104年3月13日906班親會真實面貌(一) │ ││├──┼─────────┼──────────────────────────────────────┤ │││ 七 │105年10月17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六) │ ││├──┼─────────┼──────────────────────────────────────┤ │││ 八 │105年10月12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三) │ ││├──┼─────────┼──────────────────────────────────────┤ │││ 九 │105年10月5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長等人的惡意刁難及無理對待(二) │ ││├──┼─────────┼──────────────────────────────────────┤ │││ 十 │105年10月4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即處置(九) │ ││├──┼─────────┼──────────────────────────────────────┤ │││十一│105年5月29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五) │ ││├──┼─────────┼──────────────────────────────────────┤ │││十二│105年5月25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及處置(六) │ ││├──┼─────────┼──────────────────────────────────────┤ │││十三│105年5月21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四) │ ││├──┼─────────┼──────────────────────────────────────┤ │││十四│105年5月16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法(一) │ ││├──┼─────────┼──────────────────────────────────────┤ │││十五│105年5月6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懷生國中校方欺壓師生進行式!(緊急) │ ││├──┼─────────┼──────────────────────────────────────┤ │││十六│105年4月21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修理老師事件之一(一) │ ││├──┼─────────┼──────────────────────────────────────┤ │││十七│105年3月15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扭曲品格教育、偏差價值洗腦學生(十一) │ ││├──┼─────────┼──────────────────────────────────────┤ │││十八│104年10月1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從一件性霸凌事件窺探校方壓制師生的手段 │ ││├──┼─────────┼──────────────────────────────────────┤ │││十九│104年9月30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拼湊事件實情-生教組金組長處理學生事務的態度 │ ││├──┼─────────┼──────────────────────────────────────┤ │││二十│104年3月8日 │一位家長的反擊:當孩子遭受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及校長牽涉其中的違法管教事件(六)│ ││└──┴─────────┴──────────────────────────────────────┘ │└──────────────────────────────────────────────────────┘附表一:丁○○等四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編號│ │├──┼────────────────────────────────────────────────────┤│ 一 │乙○○應將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上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刪除。 │├──┼────────────────────────────────────────────────────┤│ 二 │乙○○不得利用報紙、雜誌、傳單、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散布足以損害丁○○等四人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 三 │乙○○應分別給付原告丁○○26萬元、原告戊○○15萬元、原告丙○○15萬元、原告甲○○13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四 │乙○○應將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以16號字體、內頁直1/4頁之尺寸(面積:26點2公分乘以15點2公分),刊載││ │於蘋果日報A版內頁1日;另以標揩體及16號黑色字體撰寫如附件1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 │一個角落」部落格(網址:https://thundercat-ghlin.blogspot.tw/)上連續200日,並於刊登期間將該道歉啟事設定││ │為置頂文章。 │└──┴────────────────────────────────────────────────────┘附表二:原判決主文┌──┬──────────────────────────────────────────────────────┐│編號│ │├──┼──────────────────────────────────────────────────────┤│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 │被告應將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如附表壹所示之文章刪除。 │├──┼──────────────────────────────────────────────────────┤│ 六 │被告應以標楷體及十六號黑色字體,將附件2所示之內容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網址: ││ │https://thundercat-ghlin.blogspot.tw/)連續三十日,並於張貼期間將附件2所示之內容設定為置頂文章。 │├──┼──────────────────────────────────────────────────────┤│ 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八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 九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 十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附表三:丁○○等四人上訴及追加聲明┌──┬───────────────────────────────────────────────┐│編號│ │├──┼───────────────────────────────────────────────┤│ 一 │原判決關於駁回丁○○等四人下列之訴廢棄。 │├──┼───────────────────────────────────────────────┤│ 二 │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將張貼於「霹靂貓的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部落格上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12││ │、13、17、19、23、26所示文章刪除。 │├──┼───────────────────────────────────────────────┤│ 三 │乙○○不得以網路留言、散佈謠言、發傳單之方法,散布足以損害丁○○等四人名譽之消息、文字或圖片。│├──┼───────────────────────────────────────────────┤│ 四 │乙○○應再給付丁○○10萬元,應再給付戊○○5萬元,應再給付丙○○7萬元,應再給付甲○○7萬元,並 ││ │均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 五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六 │追加聲明: ││ │㈠乙○○應另給付丁○○104萬元,應另給付戊○○60萬元,應另給付丙○○60萬元,應另給付上訴人何研 ││ │ 田52萬元,並均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四:乙○○上訴聲明┌──┬───────────────────────────────────────────────┐│編號│ │├──┼───────────────────────────────────────────────┤│ 一 │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 │├──┼───────────────────────────────────────────────┤│ 二 │上開廢棄部分,丁○○等四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均駁聲請回。 │├──┼───────────────────────────────────────────────┤│ 三 │丁○○等四人確實遵守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0884號案不起訴處分確定上訴人無誹謗犯意之既判力約束││ │,不得再利用附件1B所列明知不實事實內容,於任何機關往來公文函、訴願案答辯書、司法訴狀、網路之任││ │何官方網頁、臉書或Line的任何群組、電話或當面與他人連繫談話情境、發送實體傳單或電子郵件、或其他││ │類似散佈方式妨害、誹謗乙○○之名譽及品德人格。 │├──┼───────────────────────────────────────────────┤│ 四 │丁○○應給付乙○○22萬4,000元,戊○○應給付乙○○10萬元,丙○○應給付乙○○14萬8,000元,甲○○││ │應給付乙○○8萬4,000元,並均加計自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五 │丁○○等四人於本件訴訟確定7天內,應將附件1A之道歉聲明書(如原審卷二第101頁至第101頁反面)署名後 ││ │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上首版四分之一版面篇幅,並張貼於懷生國中公佈欄為期1 ││ │學期,公佈於懷生國中官方網頁頂置消息及重要消息為期1學期,並永久張貼於乙○○所設立的「霹靂貓的 ││ │家-土木水利人的一個角落」之部落格文章。 │└──┴───────────────────────────────────────────────┘附表五:丁○○等四人主張乙○○張貼於系爭部落格且侵害丁○

○等四人名譽權之文字┌──┬────┬────────┬─────────────────────────────────────────┬────┐│編號│ 時間 │ 文章標題 │ 內容 │ 出處 │├──┼────┼────────┼─────────────────────────────────────────┼────┤│ ⒈ │104.3.8.│一位家長的反擊:│檢視校長說詞及戳破掩飾的謊言……校長與吾等會談中對事件所見內容似乎也有意避輕、扭曲│原審卷一││ │ │當孩子遭受學校一│誤導及飾過包庇的意圖…… │第129至 ││ │ │級行政主管及校長│校長……所呈現的校園氛圍真實面貌是一個處室長期以黑道組織般壓制手段以管理學生、甚至│130頁反 ││ │ │牽涉其中的違法管│經常恃機欺壓霸凌師生的情形:校長帶頭長期帶頭作違法示範,及縱任下屬至少學務處主任及│面 ││ │ │教事件 │生教組長二人且變本加厲地迫害學生,行徑如同暴力組織之大哥及左右護法打手之關係以加害│ ││ │ │(六) │弱勢眾多學生…… │ ││ │ │ │生教組長……自擔任該以來陸續之惡劣對待學生行徑已為多數學生所困擾……學生於校內受其│ ││ │ │ │待之眾多案例,致許多學生對學務處漸累積長期不滿及不服之意。甚或有家長出面與其交涉學│ ││ │ │ │生衝突及不當處罰事件,生教組長也是敷衍了事。究其調任該後之陸續行徑,不免令人憶測其│ ││ │ │ │為校長所刻意尋求之強制力以作為整頓力量之親信……不應發生此等剝課堂參與之受教權利及│ ││ │ │ │逕自以身心虐待私刑對待加害於學生的行為。按校方網頁所述學務主任及生教組長二人工作職│ ││ │ │ │掌內容,包含……但二人實際上卻完全漠視相關法規辦法權行事,而校長若不是職能不足以察│ ││ │ │ │覺事態重大,即是蓄意容許二人的作為以為圖己私己利…… │ ││ │ │ │⑷校長及學務處的挾怨報復目前查證中之歷次被校方蓄意壓制的不當管教或管事事件正逐一釐│ ││ │ │ │清細節,均為已知的事實……看看學務處等校方行政人員教職如何粗暴頻性、週期性地粗暴對│ ││ │ │ │待學生,這樣的一個校長帶頭違紀違法的校方行徑究竟有多麼的荒唐,以及他們如何試圖隻手│ ││ │ │ │遮天掩過包庇不法的。而吾子及另二位同學於2014年12月9日及11日所遭受學務處粗暴的違法 │ ││ │ │ │管教對待,究過往事件的遠因近由,以受害家長觀之實無法排除該事件為校方學務處相關教職│ ││ │ │ │員挾怨報復吾子的行為……吾子該班級幾乎成了校點壓制及蓄意恃機修理的對象。 │ │├──┼────┼────────┼─────────────────────────────────────────┼────┤│ ⒉ │104.3.10│一位家長的反擊:│……○○國中學生事務處主任……(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請求調查│原審卷一││ │ │當孩子遭受學校一│及追究民國103年12月9日○○國中週會期間校長○○○至少目睹九年○班三位學生被學務處主│第127至 ││ │ │級行政主管及校長│任○○○公然點名站立及怒罵之當眾羞辱人格過程,卻未及時制止及糾正○○○之違法管教行│128頁 ││ │ │牽涉其中的違法管│為以確實維護學生權益……請求調查校長○○○……(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 ││ │ │教事件(七) │同)……請求調查懷生國中校長○○○違背誠信原則,意圖以損害他人名譽詞誤導學生家長,│ ││ │ │ │追究其恃職掌對下屬作不實考核以圖利考核獎金獎賞於下屬公務員作不實登錄公文偽造文書背│ ││ │ │ │信罪之刑責……請求調查學務處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同意圖以恐嚇壓制手段對付│ ││ │ │ │學生使學生敢恕不敢言且塑造學生申訴案件數為零之友善校園假象,欺騙校長於年度公務員考│ ││ │ │ │核及校務評鑑委員於校園評鑑紀錄作不實登錄以詐取公務員考核獎金,其情節重大應即送公務│ ││ │ │ │員懲戒委員會調查,並追究其使公務員作不實登錄公文之偽造文書背信罪之刑責……調查及追│ ││ │ │ │究民國103年12月9日○○國中九年○班三位學生然受辱及後續受組長○○○粗暴身心虐待與持│ ││ │ │ │續剝奪學生休息權之事件過程及動機前由,釐清校長、學務主任、生教組長三人之間是否有恃│ ││ │ │ │職藉機唆使及交互包庇隱匿情節,勿輕縱放以確實積極維護學生權益,並以實際行動立下端正│ ││ │ │ │法治及品德教育之典範…… │ │├──┼────┼────────┼─────────────────────────────────────────┼────┤│ ⒊ │104.9.30│一位家長的反擊:│……遭受生教組長金組長……(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 │原審卷一││ │ │拼湊事件實情-生 │ │第108頁 ││ │ │教組金長處理學生│ │ ││ │ │事務的態度 │ │ │├──┼────┼────────┼─────────────────────────────────────────┼────┤│ ⒋ │104.10.1│一位家長的反擊:│……僅短短數句與家長的對話難以道盡箇中委屈是非……(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原審卷一││ │ │從一件性霸凌事件│述雷同)……回想吾子及二位於2014.12.09及12.11遭受學務處主任及生教組長的違法管教霸 │第106至 ││ │ │窺探校方壓制師生│凌對待事件……生教金X德的性騷擾行為仍是存在已發生的事實。懷生國中許校長及校方行政│107頁 ││ │ │的手段 │不但不指責該位金組長行為不檢,反而讓彭姓老師於會上對金組長致歉。朋友們觀此情景,是│ ││ │ │ │否也認為懷生國中許校長及校方行政刻意扭曲是非道德、職場霸凌教師、罔顧學生權益等離譜│ ││ │ │ │失職情形! │ │├──┼────┼────────┼─────────────────────────────────────────┼────┤│ ⒌ │104.10. │一位家長的反擊:│……學務處主任是如何不對等地要求學生尊重校方、及校方尊重學生,無認錯的勇氣及態……│原審卷一││ │11 │從社團選社系統失│如此言行不一卻只求威勢壓制學生的做法,其擔任教師的適宜性真是需要教育主管機好好地審│第104頁 ││ │ │誤事件窺探學務處│視檢討。 │ ││ │ │壓制學生手段 │ │ │├──┼────┼────────┼─────────────────────────────────────────┼────┤│ ⒍ │105.3.15│一位家長的反擊:│㈨許校長以偏差的菁英塑造及歧視觀洗腦學生但是懷生國中校長許X興過去至少三年期間,卻 │原審卷一││ │ │校長利用朝週會以│是在眾家長出席的場合塑造一個校園友善的假象,在家長未能陪同孩子的學校生活現實環境中│第102頁 ││ │ │扭曲品格教育、偏│則是在乎學生乖不乖、當眾羞辱或指桑罵槐、有沒有讓他在外賓面前丟臉、自視為菁英優勝並│ ││ │ │差價值洗腦學生(│歧視東南亞國家發展、老師們有沒有聽他的...等等扭曲面向……然而懷生國中許校長卻是背 │ ││ │ │十一) │道而行,經常地以偏差及廉價的要求學生聽話的方式對待生及對待老師……以"怎麼還有人在 │ ││ │ │ │講話,你如果不尊重我,我就可以不尊重你、可以把趕出去"的仗勢恃威地恐嚇態度對待,甚 │ ││ │ │ │或縱容學務處以強求學生寫自述表作為壓制不聽話學生的手段。 │ │├──┼────┼────────┼─────────────────────────────────────────┼────┤│ ⒎ │105.4.21│一位家長的反擊:│……招來校長及相關行政職員的仗勢欺壓,甚至當時的學務黃姓主任當眾羞辱該老師的情……│原審卷一││ │ │校方利用黑函蓄意│觀之前對於前生教金組長對學生的脫序行徑,當時該黃姓學務主任未遵法規所務上應保密秘的│第98頁 ││ │ │修理老師事件之一│責任,竟於隔日即洩漏舉發人資料給生教金組長,衍生後續司法訴訟、藉由考績刁難、甚至私│ ││ │ │(一) │探隱密以霸凌手段假私德不佳為由提教師考評擬予懲處……因吾兒及學遭遇學務教職施加之霸│ ││ │ │ │凌式管教……(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期間校方及家長會等卻不 │ ││ │ │ │思正向防微杜漸改善校園不友善情形,卻反而回頭打壓吾兒班任導師,其手段或有部分班級家│ ││ │ │ │長略知一二……即使揭露幾幕實情,又恐會如吾即將面對校長提告害名譽訴訟等以恐嚇手段企│ ││ │ │ │圖壓制隱情,繼續欺壓師生、蒙騙家長、及過往協助經費爭取事宜的蔣乃辛立委、厲耿桂芳議│ ││ │ │ │員等人。故決定仍持續揭露其悖背教育本質、教育倫理,反以兩面手法公然教育學子如何詐欺│ ││ │ │ │的內幕…… │ │├──┼────┼────────┼─────────────────────────────────────────┼────┤│ ⒏ │105.5.6 │一位家長的反擊:│……校長及相關行政職主管還藉什麼校園安全事件處理小組的奇怪程序,自行採警察調查方式│原審卷一││ │ │懷生國中校方欺壓│探索隱私,硬要將老師送教評會處理,希望達到解聘、不續聘的目的。相關參與其中的人員包│第89頁 ││ │ │師生進行式!(緊│含曾包庇性霸凌事件的教職員……其中包含打壓學生家長、洩漏依應保密舉發人、讓事件主角│ ││ │ │急) │惡行不被揭露而能轉調北市北區某所國中續任生教組長的相關人等。而一校之長,竟是如此掩│ ││ │ │ │飾? │ │├──┼────┼────────┼─────────────────────────────────────────┼────┤│ ⒐ │105.5.10│一位家長的反擊:│……令人不解的是為何這位家長要用這樣的方式協助校方得以藉由欺壓教師?這偵字第179號所│原審卷一││ │ │校方利用黑函蓄意│呈現的內容,黑函投訴的目的及後續校方接續的動作之兩者前後關係,不就如詐騙案中先以電│第87頁反││ │ │修理老師事件之一│話等手法欺騙受害人,之後再另由一人假其他身指示轉帳、或是由車手取款的行徑相當?詐騙 │面 ││ │ │(三) │案中,單看任一加害者的行為好像都沒什麼大問題,但若整個串聯一起則就是集團犯案的情形│ ││ │ │ │。(希望檢方廣泛了解這校園亂象中的許多牽連關係,對於動機及結果和影響能以公眾權益為│ ││ │ │ │重地詳查!)…… │ │├──┼────┼────────┼─────────────────────────────────────────┼────┤│ ⒑ │105.5.16│一位家長的反擊:│……而對於吾處理吾子與二個同學……(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 │原審卷一││ │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許校長後續又以扭曲節企圖愚弄其他家長事件經過、暗示是家長說謊構陷校方名譽…… │第82至82││ │ │法(一) │ │頁反面 │├──┼────┼────────┼─────────────────────────────────────────┼────┤│ ⒒ │105.5.17│一位家長的反擊:│㈢許校長隱瞞校園內教師遭受職場打壓實情……學務主任當眾……(下述內容與編號7所示文 │原審卷一││ │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 章第1段敘述雷同)……而後續利用家長會成員之一……(下述內容與編號8、9所示文章敘 │第78至78││ │ │法(三) │ 述雷同)…… │頁反面 │├──┼────┼────────┼─────────────────────────────────────────┼────┤│ ⒓ │105.5.21│一位家長的反擊:│㈣許校長以扭曲不實資訊欺瞞家長,封鎖受害學生校安事件資訊……家長會何會長可能涉協助│原審卷一││ │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校方散佈扭曲不實資訊及造成九年級家長恐慌的情形!……該起由家長會何會給九年級學生家│第76至77││ │ │法(四) │長的Line群組資訊,疑是某些人將部份事實內容經變造扭曲後的經過誇大不實內容……⑴校方│頁 ││ │ │ │封鎖一起學生……(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 │ │├──┼────┼────────┼─────────────────────────────────────────┼────┤│ ⒔ │105.5.25│一位家長的反擊:│……校方違法違紀多時……(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家長會甲○○自│原審卷一││ │ │學校家長會的態度│己於4月19日教評會上大聲咆哮對一位委員教師惡言相向壓制企圖屈服的發言內容……家長會 │第73頁 ││ │ │及處置(六) │甲○○以強力捍衛及打壓他人姿態咆哮解釋。 │ │├──┼────┼────────┼─────────────────────────────────────────┼────┤│ ⒕ │105.5.29│一位家長的反擊: │……一位綜理學校事務的校長……(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更於 │原審卷一││ │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事後藉職仗勢強迫老師就依法舉報之正當行為於會議上公開向涉案教師金組長道歉,嚴重扭曲│第69至69││ │ │法(五) │是非曲直。許校長等人所為行徑……(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 │頁反面 │├──┼────┼────────┼─────────────────────────────────────────┼────┤│ ⒖ │105.6.22│一位家長的反擊: │……家長會離譜行徑的嚴重干擾學校會議情形,以及校長等人受自以該會為秘密會議為主即於│原審卷一││ │ │教育局政風室對於│會前強行要要求與會教師委員簽下所謂的保密協議及強迫接受該會為秘密會議的藉職濫權行為│第67頁 ││ │ │家長會長甲○○會│。 │ ││ │ │議上言行的處理態│ │ ││ │ │度 │ │ │├──┼────┼────────┼─────────────────────────────────────────┼────┤│ ⒗ │105.8.5.│一位家長的反擊: │……卻硬生生被家長會長甲○○及校長共同藉職仗勢阻礙了下來……4.大言不慚地說家長會及│原審卷一││ │ │學校家長會的態度│會長並無操弄是非扭曲實情……貼文中不僅故意將日期脈絡胡亂改,也未提及家長會是於何時│第62至64││ │ │及處置(十) │協助906班級家長們"補正程序"!由筆者前述內容及函文證據,這"扭曲實情"已是無需再辯的 │頁 ││ │ │ │事實。這事的證據事完全由家長會自己攤在陽光下的,卻仍能如睜眼說瞎話般的操弄及愚弄公│ ││ │ │ │眾……家長會長甲○○對於校長遴選案議題有意淡化及唬弄欺瞞以操弄家長會議決結果,實難│ ││ │ │ │脫重大嫌疑,還請檢方或政風等相關單位調查釐清其中涉及詐術及圖利的內情,以正公聽。 │ │├──┼────┼────────┼─────────────────────────────────────────┼────┤│ ⒘ │105.10.4│一位家長的反擊: │……生教組長丙○○怎麼樣的威嚇脅邊霸凌式管教對待的情景……期間遭受校長丁○○二介入│原審卷一││ │ │學校家長會長的態│干擾企圖阻擾我與教師對話及了解實情……後續的發展也證實家長會呈現了兩面手法妨害了本│第60頁 ││ │ │度及處置(九) │人的名譽及藉職仗勢以詐術限制了我替代班級家長代表以參與家長會的權利…… │ │├──┼────┼────────┼─────────────────────────────────────────┼────┤│ ⒙ │105.10.5│一位家長的反擊:│……那根本是懷生國中校長丁○○逕自散佈的謊言……及家長會長甲○○二人竟也是僅聽的片│原審卷一││ │ │懷生國中校長等人│面之辭即信以為真,查也不查的就盲信或夥同以違反校安小組組織所定家長會僅得受聘為顧問│第56至57││ │ │的惡意刁難及無理│的角色而胡亂地辦事。 │頁 ││ │ │對待(二) │…證明懷生國中校長丁○○的綜理校務之下確實有該等寧可捏造事實、不實登載等違法為……│ │├──┼────┼────────┼─────────────────────────────────────────┼────┤│ ⒚ │105.10. │一位家長的反擊:│㈢懷生國中校長等人……(下述內容與編號18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 │原審卷一││ │12 │懷生國中校長等人│ │第54頁 ││ │ │的惡意刁難及無理│ │ ││ │ │對待(三) │ │ │├──┼────┼────────┼─────────────────────────────────────────┼────┤│ ⒛ │105.10. │一位家長的反擊:│㈥許校長蓄意抹黑相關陳情投訴的學生及家長……⑵抹黑投訴家長為意圖造謠危害校安的不明│原審卷一││ │17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人士 │第51至51││ │ │法(六) │ │頁反面 │├──┼────┼────────┼─────────────────────────────────────────┼────┤│  │105.10. │一位家長的反擊:│也在甲○○會長的操弄下,完全不交互查證地就將該徐姓委員的說詞視為實情並刻意登載入會│原審卷一││ │19 │104年3月13日906 │議紀錄中……其實自從孩子……(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 │第50頁 ││ │ │班親會真實面(一)│ │ │├──┼────┼────────┼─────────────────────────────────────────┼────┤│  │105.10. │一位家長的反擊:│……遭受生教組長丙○○……(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3段敘述雷同)……校長及校方藉│原審卷一││ │24 │請家長們努力地申│行政職務之便操弄查結果並於103年12月30日做不實調查結論……根本是三人合意所捏造的謊 │第48至49││ │ │請閱卷以追索相關│言……(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段敘述雷同)……企圖掩蓋不利校長連長的資訊以讓許│頁 ││ │ │函文資料(二) │順興順利通過後續校長連任審議。 │ │├──┼────┼────────┼─────────────────────────────────────────┼────┤│  │105.11.8│一位家長的反擊:│1.……恐嚇及阻止筆者進一步揭露這校園亂象,並想要達到嚇阻筆者迫筆者刪文以免再有發現│原審卷一││ │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他們的惡行!2.……某位擔任所謂校級幹部的學生被校長丁○○或是戊○○等可叫喚校級幹部│第46頁反││ │ │法(七) │學生的人喚使學生書寫信封內容,並又藉威勢派令學生於放學後前往補習途中代為寄送…… │面 │├──┼────┼────────┼─────────────────────────────────────────┼────┤│  │105.11. │一位家長的反擊:│……丁○○、甲○○、戊○○、丙○○疑以假維護懷生國中名譽於105年11月初寄給筆者存證 │原審卷一││ │14 │校方利用黑函蓄意│信函事件……校方再以另一黑函投訴,校長又假校安小組勢力硬作成送教評會審議到達到解聘│第43頁 ││ │ │修理老師事件之二│目的,未果後又再挾職權於105年7月以行政處分方式對教師作成申誡處分結果……認為該等四│ ││ │ │(一) │位"教師"行為不檢、有辱校譽、嚴重損害師道風範及尊嚴、怎能再為人表等有強烈不滿的訴求│ ││ │ │ │…… │ │├──┼────┼────────┼─────────────────────────────────────────┼────┤│  │105.12. │一位家長的反擊:│㈧荒謬劇般的假處分意圖-捏造事實、隱匿事證、欺騙律師與法院以圖達到刪文目的 │原審卷一││ │14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來自懷生國中的校長丁○○、前學務主任戊○○、前任生教組長丙○○、前任家長會何研│第40至40││ │ │法(八) │田四人共同演出的第二齣荒唐鬧劇腳本-捏造事實、隱匿事證、欺騙律師與法院、目的-嚇阻及│頁反面 ││ │ │ │刪文! │ ││ │ │ │……請求的原因事實則更是極度扭曲103年12月9日及11日二日吾子與班上二位同學遭受黃齊縱│ ││ │ │ │容及授意丙○○施加的嚴重違法管教對待的經過,並污名詆譭吾子與本人的行為。其內容應是│ ││ │ │ │向代理律師陳述後由律師撰寫的結果,但觀之已顯極度扭曲變造事實、隱匿該四人涉及違法部│ ││ │ │ │分、粗劣地簡化前後關係,以簡短的六行文字即唬弄結束。 │ ││ │ │ │……但完全未提及丙○○……(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完全未提│ ││ │ │ │及丁○○意另組違法的三人小組,教唆甲○○等三人冒充公務員及具調查職權的調查委員,僭│ ││ │ │ │越校園事件處理小組職權進行違法調查、偽造調查結果相關文書,再向教育局及三位學生家長│ ││ │ │ │誆騙是合法調查機制處理的結果,包庇圖利戊○○及丙○○二人免受公務員懲戒及規避不適任│ ││ │ │ │教師機制處置而免受解聘處置,推卸違法調查小組為本人意見指使的結果等違法失當的情節。│ ││ │ │ │)……(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連甲○○也加入欺壓師生家長的行│ ││ │ │ │列…… │ ││ │ │ │……法官又於被欺瞞的情境下基於有限的資訊及未能詳知該四人嚴重違法脈胳的情況作成同意│ ││ │ │ │聲請的裁定……開始就補足被蓄意匿的事證提供法官明察後作成否准聲請的結果方為上策……│ ││ │ │ │因此,懷生國中校長丁○○若是故意隱匿違法的情節(另組違法的三人小組……(下述內容與 │ ││ │ │ │本文第4段敘述雷同)…… │ │├──┼────┼────────┼─────────────────────────────────────────┼────┤│  │105.12. │一位家長的反擊:│……因證據皆被懷生國中校長……(下述內容與編號25所示文章第4段敘述雷同)…… │原審卷一││ │15 │拼湊事件實情-與 │ │第37頁 ││ │ │多位老師晤談(八)│ │ │├──┼────┼────────┼─────────────────────────────────────────┼────┤│  │105.12. │一位家長的反擊:│……在學務處辦公室內惡意打踹……(下述內容與編號1所示文章第2、3段敘述雷同)……筆 │原審卷一││ │16 │校方欺瞞家長的手│者因105年4月遭校長丁○○與甲○○二人以捏造事實構陷並誣造妨害名譽案…… │第36頁 ││ │ │法(九) │ │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