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4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