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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抗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18號聲 請 人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張勇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鳳珠間假扣押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