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50號再審原告 曾泰維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扶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45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50號再審原告 曾泰維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扶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9450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