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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王進興

江祥溢王冬貴再審被告 陳含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㈠廢棄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89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㈡再審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816 地號土地)上門牌新北市○○區○○00鄰00號建物如原確定判決附圖編號816(1)所示部分、面積155.35平方公尺拆除,返還土地予再審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請求返還816 地號土地部分,按原確定判決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定之,查816地號土地於原確定判決起訴時之民國105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00 元(見原確定判決一審卷第1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萬7,635 元(計算式:

155.35×6,100=947,635),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