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105號再審 原告 朱姵穎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再審 被告 瀚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審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宣示之107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因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故於原確定判決宣示同日確定。再審原告於107年7月30日收受送達(見本院卷第33頁),嗣於同年8 月15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有民事聲明再審狀收狀戳記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再審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6年9月25日在鈞院106年度上字第1109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中所達成之和解內容(下稱系爭和解內容),固有約定「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下稱becky-chu帳號),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 日。...... 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為止開第一項行為或被上訴人及張晉賓逾期未為主開第二項行為,則被上訴人及張晉賓同意給付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伊則在106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以bc_double帳號刊登系爭和解內容之道歉啟事,雖伊並非以和解內容中所約定之becky-chu 帳號為之,然伊於所刊登之道歉啟示上方業已表明無法使用becky-chu帳號之理由,原確定判決未能審酌becky-chu帳號於刊登當時確已遭停權而無法使用之事實,僅以伊得另行提供法院判決書後開啟使用7 日,即認定伊所為不符合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顯見原確定判決應有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
㈡系爭和解內容係約定於106年10月6日前登道歉啟事,然伊於
前案與再審被告和解後,係在106年10月6日時方收受和解筆錄,此均有郵政記錄可供查詢,且經伊近日去電確認,是由伊收受和解筆錄時間點來看,如伊仍需向露天拍賣提出法院判決書申請後再刊登,則時間上必定已經逾越所約定之106年10月6 日前,對此原確定判決完全未有考量伊收受和解筆錄時間及其後有無履行可能性,而此點顯然足以影響伊所為是否符合債之本旨,原審判決漏未審酌即為判決,顯見有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
㈢雖露天拍賣網站客服曾在法院函詢時表明可由停權會員提供
法院判決書協助開啟帳號處理刊登道歉啟事云云,然此等事實露拍賣網站有無在網站上公告,而使每位會員得以知悉,俾能遵循辦理?或僅是網站內部處理方式,而無公告?原確定判決對此無調查,亦無說明。且事後伊查閱露天拍賣網站亦無見到可以提供法院判決之方式開通已遭停權帳號之說明,是此一資訊既無公告,又豈能僅已露天拍賣事後回函即據推論伊知悉,並進而為不利伊之判決,準此,原確定判決顯有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454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
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以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為限,若原確定判決對於該項證物,認係不必要或有不足採信之情形,或該證物無關重要,縱經斟酌亦與確定判決無影響者,仍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申言之,該項證物如經斟酌,原判決將不致為如此之論斷,若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均與本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㈡中已敘明:「系爭和解
內容第一項係記載『被上訴人同意於106年10月6日前將如原判決(即前案判決)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露天拍賣帳號becky-chu之名義,刊登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3日』等字,而被上訴人以bc_double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之becky-chu 帳號不同,尚難認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履行。次查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姵穎』,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所記載之帳號名稱為『becky-chu 』,英文chu為被上訴人之姓,英文becky為被上訴人之名,具有相當之辨識性,且兩造係因被上訴人使用becky-chu 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留言致生糾紛而涉訟,被上訴人自應使用becky-chu 帳號刊登道歉啟事,始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則雖其道歉內容加註露天帳號:becky-chu 。然其改用無辨別性之bc_double 帳號,並以『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為標題刊登道歉啟事,無異以實名散布足以毀損上訴人名譽之事,卻以他人之姓名,並以與道歉不相干之『原帳號已遭停權,故刊登在此』文字作為道歉啟事之標題,致瀏覽者難以搜尋道歉啟事或因此得知有道歉啟事,其履行債務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且與系爭和解內容第一項約定有違,依上說明,尚難認係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3至頁),業已認定再審原告以bc_double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並非履行系爭和解內容第1 項約定。且原確定判決復於「事實及理由」欄㈢ 中敘明:「被上訴人雖抗辯becky-chu帳號業經停權,故無法刊登道歉啟事云云。惟查becky-chu帳號係遭露天拍賣網站暫時停權等情,有露天網站翻拍列印紙本可證(見原審卷第55至55-2頁)。而經露天網站暫時停權之會員僅係無法刊登商品,如要刊登道歉啟事,可申請停權帳號會員登入帳號密碼後,透過超連結向露天拍賣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供法院判決書,露天拍賣網站將於收到會員來信後,協助開7 天以供會員處理刊登道歉啟事等情,亦有露天拍賣網站客服來信足憑(見原審卷第70-1頁),堪認被上訴人之becky-chu 帳號雖經露天拍賣網站停權,而不得刊登商品,但仍可連續7日以停權帳號刊登道歉啟事,並無不得刊登道歉啟事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顯無可採。」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4 頁),據以認定再審原告雖經露天網站停權中,仍可以帳號becky-chu 名義,履行於露天拍賣商品網頁刊登道歉啟事3 日之約定。再審原告既未履行系爭和解內容第1 項之約定,再審被告自得依系爭和解內容第3項約定請求再審原告給付50 萬元。是原確定判決既已斟酌露天網站帳號becky-chu 遭停權之事實,自無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而前開帳號遭停權仍得刊登道歉啟事或抗告人收受執行名義之時間,俱為抗告人履行義務時應查明處理之事項,不能以此為由自行變更執行名義之內容,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原判決之內容。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露天網站網頁查詢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云云,自屬無據。
㈡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7 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