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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20號再審原告 游信興再審被告 游榮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9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亦即表明有何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規定之情形,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98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7至9頁),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指明該確定判決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