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23號再審原告 古文楨再審被告 樊振綱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667元,應徵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