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2號再審原告 瀛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堯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79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