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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朱育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柏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有繳納再審裁判費,本院判決卻記載其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為由,聲請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其提出繳納再審裁判費之證明,亦陳報找不到繳費收據,所稱有繳納再審裁判費,難信為真實。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