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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 審原 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3,449 元,應徵裁判費1 萬8,132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