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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易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邱意茹

傅俊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鍾曉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22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