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原告 陳安莉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俊賢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7號確定判決之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敗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