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1號再 審原 告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呂岳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7日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6,000 元,應徵裁判費2 萬4,369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