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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3號再審原告 林志建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再審原告 林良妃再審被告 林金碧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複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再審被告 鄭秋枝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