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所為107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691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997 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下稱原裁定) ,抗告人於107 年3月23日就原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理由狀」聲明不服(見本院卷第40頁),揆諸首揭說明,核係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7 年4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30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3、54、55、56、61、62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