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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易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上 訴 人 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婉芬

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7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鈺潔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桯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且此項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法律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在上級審之訴訟程序中,亦得補正下級審訴訟代理權之欠缺。

二、查兩造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狀暨原審答辯狀、委任書有如附件所示之欠缺, 爰依前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李慈惠附件:

一、上訴人應補正提出由「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蓋章及法定代理人中文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

二、上訴人應補正原審民國107年1月15日答辯狀之「全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蓋章。

三、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慧如之委任書應補正受任人「陳慧如」之簽名或蓋章。

四、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陳煥志之委任書應補正受任人「陳煥志」之簽名或蓋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