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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更一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孫嘉麗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被 上 訴人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黃耀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因當事人陳明願為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補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