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9號上 訴 人 孫嘉麗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宇莉律師被 上 訴人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黃耀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因當事人陳明願為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