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抗字第38號抗 告 人 張琪惠(即被選定人)
黃涓萸(即被選定人)相 對 人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相 對 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伊等及如附表所示選定人(下稱選定人)與相對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科公司)及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普公司,與南亞科公司合稱相對人)均成立僱佣契約關係,並本於僱佣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發給加班費;另主張勝普公司違反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於解散並清算完結後,逕將賸餘財產分派於南亞科公司,乃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或代位勝普公司請求南亞科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原法院卷第121至125頁)。經原法院以勝普公司已清算完結,其法人格消滅;且南亞科公司、勝普公司分別設於新北市、彰化市,南亞科公司復否認與抗告人及選定人間具有僱傭關係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勝普公司設於桃園市,且於伊等請求加班費有理由之範圍內,因現務尚未了結,其法人格應視為存續,;又本件伊等係本於僱佣契約涉訟,南亞科公司於107年6月11日在原法院訊問時,已承認伊等及選定人之工作地點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訴法第12條規定,原法院自有管轄權,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新北地院審理,顯有違誤。並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亦有明文。又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甚明。
是以在被告數人之共同訴訟,如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雖非專屬管轄,惟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仍應優先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且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著有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勝普公司固於105年7月7日解散,並於105年12月28日向原法院以105年度司字第221號聲報清算完結,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經濟部107年6月20日經授商字第10701069090號函可稽(原法院卷第120、147至161頁)。惟抗告人既對勝普公司有所請求,在此範圍內,其法人人格視為猶尚存續,不能因原法院已准予勝普公司為清算完結之備查,即認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次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勝普公司、南亞科公司為共同被告;其中勝普公司解散清算前、後之主事務所均於「桃園市○○區○○路○○○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3份可憑(原法院卷第152至155、156至158、159至161頁);另南亞科公司之主事務所則設於「新北市○○區○○路○○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原法院卷第119頁);堪認共同被告之法院管轄區域並不相同。然依首揭抗告人及選定人主張意旨,可知本件當事人係本於僱佣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起訴狀附於原審卷第2至9頁),而抗告人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工作地點均係在桃園市蘆竹區廠房乙節,復為南亞科公司所不爭執(原法院卷第142頁)。則抗告人主張:伊等及選定人與相對人間本於契約涉訟之債務履行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原法院對於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等語,自無不合。且本件訴訟既有原法院為共同管轄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原法院即桃園地院管轄。從而,原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將本件訴訟移送新北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附表:選定人名單┌──┬────┬────┐│編號│姓 名 │任職單位│├──┼────┼────┤│1. │戴麗卿 │生產控制│├──┼────┼────┤│2. │蕭芳媚 │生產擴散│├──┼────┼────┤│3. │何玫毅 │生產薄膜│├──┼────┼────┤│4. │劉月嬌 │生產薄膜│├──┼────┼────┤│5. │蘇慧琴 │生產薄膜│├──┼────┼────┤│6. │謝玉貞 │生產薄膜│├──┼────┼────┤│7. │朱冠珍 │生產CMP │├──┼────┼────┤│8. │陳囿善 │生產CMP │├──┼────┼────┤│9. │黃宜菁 │生產黃光│├──┼────┼────┤│10. │蔡瓊雲 │生產黃光│├──┼────┼────┤│11. │甯寶雲 │生產黃光│├──┼────┼────┤│12. │姚曉蕊 │生產黃光│├──┼────┼────┤│13. │鍾美玉 │生產黃光│├──┼────┼────┤│14. │陳秀珍 │生產黃光│├──┼────┼────┤│15. │李如珊 │生產黃光│├──┼────┼────┤│16. │劉璟嫻 │生產黃光│├──┼────┼────┤│17. │朱淑煒 │生產黃光│├──┼────┼────┤│18. │張秀敏 │生產黃光│├──┼────┼────┤│19. │謝嘉瑜 │生產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