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再 審 原告 郭俊良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