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聲 請 人 莊坤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雪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固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莊榮枝之遺產,業據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判決。聲請人以:本院就莊榮枝死亡時名下新生糖業物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96股、竹山製糖股份有限公司1萬8,495股、新東糖業股份有限公司3,249股、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997股(下合稱系爭4間公司);莊榮枝配偶莊陳瑞蘭婚後於74年6月5日前取得系爭4間公司股份,於莊榮枝死亡時應屬莊榮枝遺產;聲請人以外之其他莊榮枝繼承人,於82至89年間就莊榮枝名下屬聲請人所有之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所領股利新臺幣(下同)274萬2,222元,均應返還於遺產,再分配予聲請人;莊雪卿、莊采綾、莊雪玉、莊雪珍自莊榮枝所獲嫁妝各200萬元,應自其等之應繼分扣除等部分,漏未裁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查,聲請人所指上開各項,並非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何況本院已於判決理由欄五、㈡、⒉、⒊、⒒、⒓分別論述前揭情節甚詳(見本院判決8至12頁、20頁)。聲請人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