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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吳昆憲被 上訴人 陳玟君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