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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上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

參 加 人 鄒宗展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洪陳麗鴻等與被上訴人陳德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38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