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鄒宗展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洪陳麗鴻等與被上訴人陳德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經本院於同年10月14日 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該裁定於同年10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其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參加訴訟狀、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138頁、 卷四第91、97、101、103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屬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