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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上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84號上 訴 人 楊欽明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上訴人 楊欽文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分割兩造被繼承人楊彩雲遺產部分廢棄」。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項關於「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