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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上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06號上 訴 人 石孟薰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石信次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萬4,9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可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此業經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7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迄已有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