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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77號聲 請 人即程序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乙○○與甲○○間離婚等事件,聲請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丙○○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兩造即乙○○、甲○○間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有爭執,經詢問兩造意見後,選任丙○○臨床心理師為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3人之程序監理人(見本院卷第227-228頁)。程序監理人已完成職務,提出書面訪視報告(見本院卷第257-275頁),並向本院聲請支給酬金新臺幣(下同) 3萬8,000元【總時數19小時,包括4次訪視(每次3小時、交通1小時)、書面報告3小時,每小時均以2,00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379頁、第415頁】。經乙○○表示交通費應以實報實銷為據,且程序監理報告未敘明宗教對未成年子女之發展影響,故認數額過高等(見本院卷第409-411頁);甲○○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19頁)。審酌程序監理人分別訪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實際瞭解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情形、監護意願、未成年子女實際受照顧狀況及需求,提出之報告內容詳實、建議具體,及本件案情尚屬單純,另參酌程序監理人具相當程度公益性質及兩造之意見,爰核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萬2,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