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家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趙德炳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趙張金梅、趙季姮間請求撤銷夫妻財產制期間有害剩餘財產分配行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茲因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6年2月14日105年度家上字第2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132萬6,600元,再審原告並未提起抗告爭執,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50元,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